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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倫協(xié)助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處理一單涉及金額達3.6億人民幣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近日,中倫律師事務(wù)所深圳分所協(xié)助亞洲最大的金融租賃公司——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銀租賃")完成了一單與深圳市遠東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遠東")之間、涉及金額達3.6億人民幣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09年,國銀租賃與深圳遠東就"遠東12號"、"遠東18號"及"遠東19號"三艘船舶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由國銀租賃向遠東購買原屬于"深圳遠東"所有的3艘船舶,在轉(zhuǎn)移船舶所有權(quán)后,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國銀租賃又將上述涉案船舶以"光船租賃"的方式租給深圳遠東使用,深圳遠東因而實現(xiàn)了"通過船舶融資"方式融資近3.6億元人民幣的目的。
2010年4月,深圳遠東出現(xiàn)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并停止向國銀租賃支付租金。在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本所受聘擔任國銀租賃的律師。本所接受委托后,積極制定全程代理方案,第一時間建議并通過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深圳遠東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及違約金等。同時,克服"五一"長假法院和行政機關(guān)放假、難以尋覓船舶蹤跡的種種不利因素,調(diào)動各種資源協(xié)助查找船舶動態(tài),積極說服廣州海事法院接受國銀租賃申請所有權(quán)屬于"國銀租賃"自己的前述3條船舶!因為通過法院扣押,改變了原先由租賃方"深圳遠東"在"光船租賃"合同項下合法占有前述3條船舶的局面,并通過法律強制力的介入,使船舶的實際占有權(quán)回到法院手中,從而保證了國銀租賃能夠安全取回船舶的所有權(quán)、并通過處置船舶償還"船舶融資"款項的訴訟目的。
經(jīng)過與被告深圳遠東將近8個多月的艱苦談判,雙方在2010年12月份最終在廣州海事法院的調(diào)解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確認,原告國銀租賃與被告深圳遠東解除融資租賃關(guān)系,被告并承諾將前述三條船舶交給國銀租賃處置,并以船舶處置款來償還國銀租賃所請求的到期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的租金及違約金等約3.6億元人民幣,并承擔本次訴訟的訴訟費及保全費,律師費、訴訟費及扣船申請費,處置船舶不足部分,國銀租賃繼續(xù)向深圳遠東追討。在本所的幫助下,該案件得到圓滿解決,國銀租賃公司對本所的工作十分滿意。
參與本案的律師為中倫律師事務(wù)所深圳分所的桂鋼律師、職慧律師和尤潔律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