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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后——有限認繳期限與股東失權制度簡析
引言
2014年3月1日,公司法改革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此,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再需要先實繳驗資。注冊門檻降低后,我國私人控股企業(yè)法人數(shù)量逐年高漲。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數(shù)據(jù)顯示,2014年至2021年期間,私人控股的企業(yè)法人總數(shù)已從9,027,688家增加至27,545,002家[1]。然而,認繳登記制在實踐中亦暴露出不少問題,例如認繳期限過長,從而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等情形?;诖?,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經(jīng)審議于2023年9月1日發(fā)布《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三審稿"),對認繳制度做了調(diào)整。筆者嘗試結合一、二審稿的內(nèi)容分析此次修訂對企業(yè)的影響,淺知拙見,若有不當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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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準入不受影響,三審稿修訂并未顛覆“認繳登記制"基本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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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稿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nèi)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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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認為此次修訂使得公司法直接倒退回到2014年前,筆者對比了此次三審稿和九年前的公司法(2005年修訂),發(fā)現(xiàn)本次修訂其實并未改變“認繳登記制"的實質(zhì),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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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依舊不需要實繳或驗資。公司法(2005年修訂)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前必須按照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實繳并完成驗資,方能向登記機關報送申請登記設立。此次三審稿未就公司設立時提出實繳部分注冊資本或驗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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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依舊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公司法(2005年修訂)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此次三審稿亦未就注冊資本額度作出任何限制,理論上“1元注冊資本公司"仍可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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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審稿僅對設立后的有限責任公司限定最長五年的認繳期限。此次三審稿對設立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了五年內(nèi)實繳出資的要求。這一點和九年前公司法(2005年修訂)對實繳出資的要求基本一致,過往要求兩年內(nèi)繳足(僅投資公司可在五年繳足),現(xiàn)一律改為五年內(nèi)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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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以上三點對比,筆者認為三審稿的修訂并未顛覆“認繳登記制",股東在設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時仍是“零門檻"。三審稿本質(zhì)上是規(guī)范公司設立后持續(xù)經(jīng)營期間的行為,此舉與所謂的“恢復實繳登記制"有本質(zhì)區(qū)別。歸根結底,“認繳登記制"解決的是準入問題,避免股東設立公司時出現(xiàn)“先證后照"的尷尬處境。在筆者看來,三審稿的修訂并不會打擊企業(yè)家創(chuàng)辦公司的積極性,更多的是希望企業(yè)家在設立公司時結合自身經(jīng)濟實力和成本考慮,合理設定注冊資本金額和繳納期限,落實“寬進嚴管"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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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認繳期限配合股東失權制度,強化公司自治權剝奪不按期出資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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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限定認繳出資期限對認繳期限過長帶來的交易安全風險并不能產(chǎn)生實際影響,落腳點還是在于不遵守出資期限股東將承擔何種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筆者注意到公司法修訂草案一、二審稿中首次提出的股東失權制度與三審稿新規(guī)非常契合,可以說如果沒有對認繳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股東失權制度的實操性就會大大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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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二者關系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何為股東失權制度?“股東失權"是此次公司法修訂首次提出的新概念。根據(jù)三審稿第五十一和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2],“股東失權制度"簡單來說可以拆分為“催繳+失權通知"兩部分:第一,股東不按期出資的,董事會有義務向該股東發(fā)函催繳,催繳書中可設定寬限期;第二,寬限期屆滿后,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向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fā)出后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所謂喪失股權,指的是該股東不再享有未繳納出資股權對應的表決權和財產(chǎn)性權利(包括分紅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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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失權制度"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解除股東資格"規(guī)定表面上看十分類似,甚至不少人認為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下“股東失權制度"的設立是多此一舉。但筆者在仔細對比條款設置后發(fā)現(xiàn),其實二者從適用條件以及實施主體乃至根本立法目的等方面均大相徑庭,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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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適用條件不同。“解除股東資格"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需滿足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條件,也就是說當且僅當股東沒有實繳任何出資或將所有出資全部抽逃的,才可“解除股東資格";相反,“股東失權制度"較為寬松,僅是針對股東未繳納出資的部分實施失權的懲戒措施,股東若實繳了部分出資,不會完全喪失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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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實施主體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明確了公司必須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解除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資格;而“股東失權制度"并未就實施主體予以明確規(guī)定,較為靈活,但結合條款設置的上下文意,董事會可能是行使失權通知的主要機構。并且,發(fā)出失權通知并非公司的義務,而是一種權利,符合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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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結合從實施主體和適用條件的不同可以看出,此次立法設置“股東失權制度"是有意與以往的“解除股東資格"條款作出區(qū)分。前者的單純是希望通過公司自治權去懲戒不按時出資的股東,更像是私權領域內(nèi)的一種“行政處罰",不影響股東之間繼續(xù)合作;而后者則是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股東的最終通告,徹底斷絕股東之間繼續(xù)合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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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比兩種制度,筆者認為“股東失權制度"從實操上更加靈活,也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影響更小。回到本章節(jié)首部的觀點,為了能夠讓“股東失權制度"有更加確定的操作空間,法律設定一個有限的認繳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實踐操作中,不少公司設定的股東認繳期限為20年乃至更久。試想,一個制度若要等到20年后才能發(fā)揮作用,那該制度的作用意義何在?因此,筆者大膽猜想,此次三審稿修訂新增的有限認繳期限條款,作為“股東失權制度"的配套設施,落地可能性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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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規(guī)落地后可能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股東需盡快處理未實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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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按期出資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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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不僅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亦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就行政責任而言,根據(jù)現(xiàn)行公司法的規(guī)定,若股東未按期交付出資的,登記機關可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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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時查詢了公司法(2005年修訂)、公司法(2013年修訂)以及目前最新的公司法修訂稿。發(fā)現(xiàn)盡管該條款的內(nèi)容并未做過調(diào)整,但相應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及傾向卻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檢索引用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查詢到行政處罰信息238條,不完全統(tǒng)計顯示,大部分的行政處罰均是以公司未按期繳納出資為由處以罰款;再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檢索引用公司法(2013年修訂)、現(xiàn)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查詢到行政處罰信息共計150條,不完全統(tǒng)計顯示,大部分的行政處罰側重點在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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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在公司法改革前,登記機關主要處罰不按期出資的行為;而改革后,由于認繳期限過長,對于不按期出資的處罰形同虛設,故側重點放在了虛假出資上。基于此,在新規(guī)落地后,筆者認為登記機關的處罰重心可能會重新調(diào)整,不按期出資的股東將成為重點關注對象,建議通過補足出資或減資、注銷等方式盡快彌補出資瑕疵,避免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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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按期出資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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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chǎn)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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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盡管刑法中設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予以追究未繳付出資的刑事責任,但在2014年公司法改革后,最高檢聯(lián)合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確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自此,刑法將認繳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徹底排除在入罪界限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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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筆者看來,即便新規(guī)落地,由于“認繳登記制"的基石未發(fā)生變化,未按期繳納出資也并不必然導致股東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具有謙抑性,股東怠于出資的行為完全可以由公司自治權以及行政機關處罰予以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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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盡快落實認繳期限過渡期安排并細化股東失權的具體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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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盡早公布過渡期安排,確保企業(yè)平穩(wěn)完成出資、減資及注銷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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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審稿正式落地實施,筆者建議有關部門盡早公布針對現(xiàn)有公司的過渡安排。目前有大量公司的股東未實繳出資,特別是一些接受了風險投資的初創(chuàng)公司創(chuàng)始人股東,此類股東通常在接受風險投資時會同步認繳大額的注冊資本,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部分無法實繳的注冊資本,可能引發(fā)創(chuàng)始人與投資人之間的矛盾,屆時股東失權制度可能將變成股東控制權爭奪的武器,侵害弱勢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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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確股東失權通知主體、通知時限以及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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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失權制度"是此次公司法領域的一大創(chuàng)新,但仍然有許多模糊的地方需要立法部門進一步釋明。第一,筆者認為需要明確股東失權通知的主體,盡管筆者在前述觀點討論中提出可以通過上下文解釋推斷出董事會可能是發(fā)出失權通知的主要機構,但法條本身并未明確指出股東會是否享有該權利,在未來行使股東失權通知時可能引發(fā)公司決議效力之爭;第二,三審稿明確了發(fā)出股東失權通知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既然是權利,則必然需要受到時效或除斥期間的限制(由于失權通知發(fā)出即生效,筆者傾向于認為失權通知是一種形成權,應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否則公司長時間不行權,將導致未出資股東是否能夠行使股東權利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tài),不利于公司的穩(wěn)定發(fā)展;第三,是需要明確股東失權后如何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明確了股東被解除股東資格的,其減資或轉讓手續(xù)辦理前仍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審稿對此并未明確規(guī)定,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模式予以補充規(guī)定,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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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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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筆者認為此次公司法修訂依舊嚴格依照2013年公司法改革時所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的精神要領,遵循“寬進嚴管"的基本原則,強化企業(yè)的自我管理能力,發(fā)揮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領導作用,在保持司法干預與公司自治平衡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規(guī)則,為市場經(jīng)濟和企業(yè)發(fā)展繼續(xù)保駕護航,期待新的公司法落地實施后在解決認繳問題上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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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數(shù)據(jù)來自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最后于2023年9月25日瀏覽。
[2] 三審稿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董事會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fā)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依照前款規(guī)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nèi)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chǎn)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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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葛偉軍.從股東資格解除到股東失權的嬗變[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5):71-83.
[2] 王東光.股東失權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23(4):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