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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興未艾丨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商用之道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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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一系列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的文件、政策和舉措出臺,各行各業(yè)持續(xù)涌現(xiàn)出一大批創(chuàng)新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以發(fā)明專利和商標為例,2022年度發(fā)明申請量超過160萬件、授權量近80萬件、有效量近420余萬件,[1]商標申請量超過750萬件,注冊量超過600萬件。[2]從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的數(shù)量、規(guī)模來看,我國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3]但是,持有“大量"知識產權并不是市場主體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的終點,如何通過盤活知識產權“存量",謀求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增量",是廣大企業(yè)應當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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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即提出,應當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yè)化,引導企業(yè)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xiàn)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之后,2021年9月發(fā)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2021年10月印發(fā)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中均強調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運用機制、提高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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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10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從專利價值、內生動力、要素市場、服務生態(tài)、組織保障等方面,多維度推動專利產業(yè)化,加快創(chuàng)新成果向現(xiàn)實生產力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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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大環(huán)境下,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工作目標已經從追求“好多的知識產權"轉變?yōu)樽非蟆昂糜弥R產權",并正在進一步追求“用好知識產權",即從“創(chuàng)造申請"轉變?yōu)椤氨Wo維權"再升級到“運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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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運用和運營也可被稱為“知識產權商用",是對知識產權進行經營,促進知識產權技術的應用和轉化,實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和經濟利益的行為。[4]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運用包括權利人本人利用和他人利用,本人利用主要是權利人積極直接實施知識產權,和消極間接實施(禁止他人侵犯)知識產權;他人利用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出資、信托、拍賣、質押等。[5]鑒于知識產權有別于一般財產權的特殊性,無論哪種知識產權運用和運營模式都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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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識產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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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實施主要是指權利人使用、利用自身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產品化"的行為,也是知識產權產生價值的最常見方式。從知識產權的類型上看,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使智力成果具有一定“壟斷性"和“競爭性",例如專利權和商業(yè)秘密權益;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使智力成果具有“識別性"和“表彰性",例如商標權等標識性權益;有些知識產權則能使智力成果發(fā)揮“藝術性"和“傳播性",例如著作權。在一定程度上講,無論哪一類知識產權,其價值的實現(xiàn)都離不開對智力成果本身的使用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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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何避免實施知識產權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與他人知識產權產生沖突,卻是企業(yè)繞不開的問題。即便是權屬明確、權利有效的知識產權,也不必然是可自由實施的,不同類型甚至是相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之間極有可能存在禁止權的交叉和重疊,導致實施一件知識產權的行為可能侵犯其他知識產權的情況。例如,企業(yè)在實施自家技術方案時可能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企業(yè)申請的商標可能使用了他人在先著作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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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大量知識產權先進企業(yè)已經深刻認識到上述問題并采取了相應的預防措施。以企業(yè)較為關注的專利侵權風險為例,企業(yè)通常會進行可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簡稱FTO)調查工作。并且,目前大量企業(yè)開展FTO調查的時間節(jié)點已經從即將投放市場時提前到新產品、新技術立項開發(fā)時。此外,技術引進項目中往往也需要開展FTO調查工作。FTO調查的重點是通過制定有效的檢索策略,識別目標地域中的相關專利,進而運用律師對專利侵權判定的理論和實務經驗,對企業(yè)自由實施的風險作出評估和預警。新產品研發(fā)時的FTO調查工作還往往與專利導航相結合,在檢索出競爭對手的專利之后,分析工作并不止于評估風險和預警,還可在識別風險的同時引導研發(fā)“另辟蹊徑",或者憑借法律經驗提出規(guī)避設計方案“避開雷區(qū)"。在某加熱不燃燒電子煙產品出口境外市場項目、某神經介入類醫(yī)療器械商業(yè)化等項目中,我們通過FTO調查分析,不僅協(xié)助客戶控制了產品風險,還為客戶在產品研發(fā)和迭代中提出了諸多技術改進/規(guī)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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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著知識產權價值在上市公司營收來源中所占分量越來越大,且隨著科創(chuàng)屬性納入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的評價體系,知識產權的取得和實施是否存在合規(guī)風險,逐漸成為擬上市公司必須重視的重要事項。目前,知識產權糾紛已經成為企業(yè)上市的主要“攔路虎"之一,被訴公司經常不得不割肉賠錢、息事寧人,甚至上市進程因此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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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況下,擬上市公司在報審前期委托知識產權律師針對自身產品和技術自行開展FTO調查也成為“常規(guī)動作"。以某生物制藥創(chuàng)新企業(yè)為例,該公司在上市之前委托律師,通過FTO調查充分了解自身產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風險后,在前期向審核部門準確陳述自身知識產權現(xiàn)狀,在中期收到審核部門的核查函時合理答復,展示了有效控制和解決知識產權風險的能力,最終順利敲鐘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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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如果僅僅將FTO調查限制在簡單的專利檢索和比對分析,其結果對企業(yè)可能更多是“帶來困惑"而不是“解決問題"。如何有節(jié)奏、有效果地開展FTO工作并獲得有用的分析報告絕非易事,不僅需要調查人員具有與所調查企業(yè)對應的技術背景和產品知識,還需要具有豐富的專利訴訟法律實務經驗,更需要熟悉本領域的行業(yè)特點和企業(yè)內部運行方式。此外,如果涉及在境外多個國家或地區(qū)同時開展FTO工作,由于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體系、侵權判斷標準、專利權保護范圍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如何有效管理各個國家或地區(qū)FTO工作的進度、分析對照各個國家或地區(qū)可能不同的調查結論,也對律師案件管理以及律師團隊協(xié)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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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識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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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的知識產權交易既包括單純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即直接對知識產權進行的交易,也包括在投資并購中對含有知識產權內容的交易。對于單純的知識產權轉讓而言,受讓方獲得了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進而可以更為靈活自主的對該等知識產權進行后續(xù)使用和利用,但通常需要向轉讓方支付更高的費用,甚至反向授予轉讓方使用許可。對于知識產權許可而言,由于許可性質、許可范圍的不同,被許可人獲得的使用權邊界千差萬別,使用收益的分配方式也不盡相同。對于包含知識產權內容的投資并購交易而言,不僅需要關注受讓或者許可的知識產權是否能夠滿足交易目的,還需要關注隱含在交易標的中的知識產權風險,做好規(guī)避各種知識產權風險的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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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按交易雙方的磋商進度及達成合作的確定程度,知識產權交易可以大致分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個階段。由于交易場景和交易目標千差萬別,知識產權交易除了“交易屬性"外,在知識產權法律層面還存在諸多需要特別關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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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前,雙方通常進行交易準備、目標搜尋和方案設計,通過簽訂合作意向書、框架協(xié)議或類似文件以初步明確合作目標和基本共識。雖然實踐中此類文件通常是非約束性的,但如果內容約定不當,也可能導致后續(xù)出現(xiàn)談判困境,甚至導致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同時,由于交易標的的無形性,交易前準確界定交易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邊界至關重要。在實踐中我們注意到,有的時候交易各方僅注意到有明確邊界的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而忽略沒有清晰權利外觀的技術秘密。對此,往往需要與客戶溝通交易內容后,通過合理界定保密范圍、明確技術秘密載體、明確涉密人員等方式,將技術秘密納入到交易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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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階段,方案設計是交易方的重要工作,其中確定合作模式、劃定合作范圍、商定利益分配等交易結構設計離不開對交易標的的盡職調查情況。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交易通常需要在法律盡職調查(LDD)的同時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IP DD)。實踐中,根據(jù)技術交易項目需求的不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由淺入深通常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核查知識產權基本信息、知識產權權屬及有效性、現(xiàn)有的權利負擔等法律事實,以初步排除明顯的知識產權風險;第二層是調查目標技術和技術人員情況、知識產權布局情況等,以調查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權屬糾紛、權利保護不足等風險;第三層是深入分析所交易知識產權的穩(wěn)定性、影響核心技術實施的相關專利,以識別專利無效、產品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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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雙方的主要工作是進行交易談判和文件簽約,相關工作應當基于盡職調查的情況和結果開展。特別是對于盡職調查過程中識別到的風險,應當通過在交易文件中約定聲明和陳述條款、相應的違約責任等予以控制。為此,交易合同中通常需約定介紹性條款、商務性條款、技術性條款、法律性條款、雜項條款等,其重點和關鍵在于如何全面約定知識產權交易的范圍、合理確定交易費用及支付方式、準確約定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此外,還需要特別注意條款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引用、包含、配合、制約等關聯(lián)關系,對交易合同中的各個模塊進行統(tǒng)籌安排。此外,還需要考慮特殊的許可類型(例如強制許可和開放許可)對交易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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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后的重點工作在于對所交易知識產權的接管和整合。為此,對于受讓方/被許可方而言,需要在交易標的交割前后及時對未來的知識產權布局有所規(guī)劃和考慮,包括如何利用收購的知識產權突破可能存在的專利叢林、如何將收購的知識產權與已有知識產權進行整合布局等。同時,知識產權交易不能以技術文件交付為終點,而應當以知識產權權屬登記/備案完成為終點,對于專利交易還應當考慮專利權維持、保護期限延長等后續(xù)問題,不能簡單地把交割完成當作整個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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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內容為知識產權交易通常需要關注的事項,實踐中往往更為復雜,不僅需要具備合同交易的法律經驗,而且需要深諳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熟稔交易項目涉及的技術特點、行業(yè)慣例和合規(guī)要求,對律師的綜合服務能力要求較高。以筆者辦理的一件涉及用于治療或預防癌癥的化合物的跨境技術交易(License-in)項目為例,由于該技術涉及的目標專利由國外某公立大學和交易相對方共有,交易涉及交易相對方與該公立大學的“上游許可"。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除了常規(guī)調查事項外,還重點調查了交易方對目標專利享有的權利范圍邊界、技術進出口監(jiān)管合規(guī)性等。進而,律師基于盡職調查情況,結合對中國和交易方所在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公立大學的知識產權政策等,協(xié)助客戶確定了交易模式,并在許可模塊中通過多要素界定許可范圍并結合權利保留條款、不競爭條款,確??蛻臬@得了目標權利和權益。后續(xù)根據(jù)客戶商業(yè)計劃和安排,進一步協(xié)助客戶完成了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實現(xiàn)了交易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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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識產權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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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企業(yè)內部對知識產權申請質量和知識產權價值轉化的重視程度普遍提升,也開始嘗試在知識產權實施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之外積極探索知識產權商用的新模式、新方法,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利用知識產權開展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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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知識產權投融資一般是由資金需求方、供給方、中介機構作為參與主體,使用“知識產權"作為“資產"的投資和融資活動,實踐中多通過出資、質押、證券化、信托和產業(yè)基金等多種模式實現(xiàn)。長久以來,知識產權作為難以“定價"和“交付"的無形財產,流通性和價值轉化能力較差,不屬于財務和資產項下的優(yōu)良投融資標的。但在企業(yè)創(chuàng)新價值變現(xiàn)需求強烈和國家政策給予有利支持的背景下,將“知產"變“資產"的知識產權投融資活動已經逐步納入資本化運營。2022年9月20日,原銀保監(jiān)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推動動產和權利融資業(yè)務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銀行機構基于企業(yè)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打包組合提供融資,審慎探索地理標志為知識產權質押物的可行性;通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質押融資等,支持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體現(xiàn)了金融監(jiān)管部門對知識產權投融資的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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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出資。通常而言,知識產權出資是指知識產權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或其使用權[6]作價投入目標企業(yè),并獲取股權及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在我國公司法明確知識產權可以作為出資標的后,實踐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情形非常普遍,但從出資目的、風險防控等角度考慮,具體又有多種結構安排,本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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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屬于典型的債權融資方式,交易結構相對簡單,交易模式也相對成熟,近年來在國家以及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大力推動下,已經成為當前解決知識產權密集類企業(yè)融資難的重要的舉措。有關部門正在積極推動與之配套的評估體系、處置體系的完善,針對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特點,放貸銀行也通過“組合貸"、“信用貸"的方式化解困難。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官方信息顯示,2022 年我國專利轉移轉化活躍程度繼續(xù)處于上升趨勢之中,專利質押融資金額出現(xiàn)快速增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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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通常指以知識產權未來預期收益為支撐,通過發(fā)行市場流通證券進行融資的創(chuàng)新融資方式。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售后回租應收租金、知識產權轉讓應收賬款、知識產權二次許可應收許可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本息四大類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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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額度大、期限長,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利類型也更加豐富。以我國較早發(fā)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9]為例,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第一創(chuàng)業(yè)-文科租賃-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具有明顯的“文創(chuàng)屬性",其基礎資產包括軟件著作權、電影電視劇劇本著作權以及形象著作權等。相比之下,“興業(yè)圓融-廣州開發(fā)區(qū)專利許可資金支持計劃"則帶有明顯的“科創(chuàng)屬性",將百余件專利納入資金池,以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基礎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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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以發(fā)行信托的方式募集資金,為知識產權的運用提供資金支持,并為委托人獲取收益的金融活動。知識產權信托又可以分為知識產權所有權信托,知識產權許可權信托和知識產權融資信托。本文所稱知識產權信托即指知識產權融資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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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大量輕資產的高新技術企業(yè)以及文化創(chuàng)意企業(yè),能否憑借自己的知識產權獲取資金支持是決定企業(yè)能否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關鍵,尤其是對處于孵化期,尚未形成穩(wěn)定營收及利潤的企業(yè)更是如此。與銀行提供的質押融資相比,信托公司還可以提供除融資之外的服務信托功能,幫助知識產權權利人全方位保護權益,可以更好地實現(xiàn)知識產權的商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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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識產權基金。知識產權基金本質上是一種股權融資,通過設立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為自主創(chuàng)新性企業(yè)或個人在知識產權實現(xiàn)過程中提供資金、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支持。根據(jù)投資主體屬性的不同,知識產權基金通??梢詤^(qū)分為政府主導型、私營主導型和公私合營型三類,其中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并聯(lián)合社會資本的政府主導型知識產權基金在我國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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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傳統(tǒng)產業(yè)發(fā)展基金,知識產權基金更關注產業(yè)發(fā)展中的知識產權要素,以及產業(yè)領域和相關企業(yè)的技術實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例如,以知識產權運營為主要業(yè)務的美國高智發(fā)明公司通過統(tǒng)籌運營用于投資建設實驗室、組建團隊、開發(fā)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科學基金,投資清潔能源、智慧城市等領域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投資基金以及用于尋找和定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開發(fā)基金構建規(guī)?;膶@?,精選專利組合和技術解決方案并向全球市場授予許可??梢姡R產權基金的設立、管理和運營均與對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精準把控和商業(yè)價值的深度挖掘密不可分,在此基礎上通過構建專利池、專利組合等方式對知識產權資源進行優(yōu)化整合,最終能夠實現(xiàn)知識產權的價值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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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上述幾種金融模式為實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提供了更多路徑和機會。但也需要注意,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地域性、期限性等特點,為將相關投融資模式應用于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不少挑戰(zhàn),尤其是知識產權難以量化/估值、流動性差兩大“痼疾",使得知識產權融資相對于不動產和動產融資困難很多。但是,一方面,知識產權融資在國外經過多年發(fā)展已經積累了很多經驗,美國和日本均有知識產權證券化和知識產權信托的成功經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另一方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開始試水知識產權金融,部分金融機構以及會計師和律師等中介機構也積累了相當?shù)慕涷?。筆者相信,隨著知識產權對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驅動作用越來越大,國家對知識產權融資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未來會出現(xiàn)更多的知識產權投融資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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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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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重視合規(guī)工作,《中央企業(yè)合規(guī)管理指引(試行)》、《關于加強公司律師參與企業(yè)合規(guī)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也對知識產權合規(guī)提出了要求。然而,企業(yè)做到了知識產權合規(guī)并不代表就真正有效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合規(guī)是以“合規(guī)"為中心,運用“底線思維",關注知識產權風險的規(guī)避,而知識產權管理則是以“管理"為主線,運用“進取思維",注重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現(xiàn)。從這個角度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本身就是一種在知識產權合規(guī)工作基礎之上的知識產權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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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層面的相關文件為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提供了“基礎邏輯和基本方向",即建立健全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全方位、全流程、全員參與到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例如,國資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的《關于推進中央企業(yè)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度建設、知識產權分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管理、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對中央企業(yè)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也有很多領先的民營企業(yè)深刻意識到知識產權對于企業(yè)競爭發(fā)展的重要性,從而開始積極主動建立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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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筆者近年來辦理的多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看,服務的對象既有大型央企國企,也有科技創(chuàng)新型中小企業(yè),既有著眼于提升知識產權效能驅動企業(yè)發(fā)展的企業(yè),也有以強化知識產權質量規(guī)避知識產權風險為目標的公司。從法律服務的內容看,涉及有效運用知識產權的部分基本不超出“四個核心體系"和“三個重要支撐"。所謂“四個核心體系",是指高質量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體系、分類別的知識產權維護體系、多維度的知識產權風控體系、內外部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所謂“三個重要支撐",是指組織架構支撐、制度文件支撐、人才隊伍支撐,以此來支持整個管理體系的穩(wěn)定、有效運轉,實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的最大化。從被服務企業(yè)的反饋看,對服務團隊的要求除了具備豐富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經驗外,還要求熟悉企業(yè)經營、具備企業(yè)管理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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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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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我國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質押、信托等業(yè)務的市場規(guī)模已經超過萬億。據(jù)國新辦2022年中國知識產權發(fā)展狀況新聞發(fā)布會上消息,2022年專利商標質押融資總額達4868.8億元;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出口總額達3872.5億元;簽訂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成交額1.8萬億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62億元。[10]這一系列數(shù)字既是長期以來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政策積極成效的充分體現(xiàn),也彰顯了著力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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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yè)而言,知識產權運用是知識產權工作全鏈條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huán)。如果說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是基石,那么知識產權的交易、投融資和管理便是實現(xiàn)價值的通道。[11]如果說知識產權維權是保護企業(yè)競爭力的“盾",那么知識產權運用和運營就是企業(yè)攻城掠地的“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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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具備專業(yè)的知識產權法律技能和實踐經驗,具備不同領域技術背景和知識體系,尤其是熟悉交易、投資、企業(yè)內部管理的知識產權律師,已經通過提供專業(yè)法律服務的方式積極參與到企業(yè)知識產權運用環(huán)節(jié)中,并已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筆者有理由相信,隨著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以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持續(xù)深化實施,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盤活知識產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商用將在各行各業(yè)繼續(xù)蓬勃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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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s://www.cnipa.gov.cn/tjxx/jianbao/year2022/a/a1.html,訪問日期:2023年11月08日。
[2]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s://www.cnipa.gov.cn/tjxx/jianbao/year2022/h/h1.html,訪問日期:2023年11月08日。
[3]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fā)布的《2022年全球創(chuàng)新指數(shù)報告》顯示,我國綜合排名第11位,連續(xù)十年穩(wěn)步提升,位居36個中高收入經濟體之首。
[4]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組織編寫,《知識產權運營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2020年版。
[5] 參見:葉京生主編:《知識產權制度與戰(zhàn)略——他山之石》,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年版。
[6] 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問題目前并無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理論上也有爭議,實踐中個別城市有試點做法,但多年來并未形成成熟的做法。
[7]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戰(zhàn)略規(guī)劃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fā)展研究中心:《2022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8/art_88_181043.html,訪問日期:2023年11月8日。
[8] 參見:北京智慧財富知識產權金融研究院、北京中金浩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全國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發(fā)行情況分析報告(2022)》。
[9] 參見:劉瑛、劉思海:《中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情況及特殊目的機構對比——以中國首兩例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為視角》,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10] 參見:《國新辦舉行2022年中國知識產權發(fā)展狀況新聞發(fā)布會圖文實錄》,http://www.scio.gov.cn/xwfb/gwyxwbgsxwfbh/wqfbh_2284/49421/49869/wz49871/202307/t20230704_725467.htht,訪問日期:2023年11月8日。
[11] 參見:《2018年,我國大力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從單一效益向綜合效益轉變》,https://www.sohu.com/a/294780737_120029240,訪問日期: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