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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動態(tài) | 契約基金重組需關注的問題有哪些?
導 言:
契約基金、資管計劃及信托計劃是否可以成為擬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股東(即"三類股東問題"),是擬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人關心的問題。1月12日的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布會上就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申請IPO的答記者問給了市場積極的信號。但新三板轉板審核口徑并不必然適用于非掛牌企業(yè)IPO。本文將以契約基金為例,淺析基金管理人所面臨的問題、應對選擇以及契約基金重組過程中所需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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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背景
2018年1月12日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言人常德鵬在回答記者提出的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申請IPO過程中"三類股東"的問題時,明確了證監(jiān)會的四點審核政策:一是基于公司穩(wěn)定性要求,三類股東不能直接作為申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一大股東;二是規(guī)范運作,有效監(jiān)管;三是層層穿透,防范利益輸送、高杠桿及層層嵌套;四是明確存續(xù)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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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答記者問為三類股東參與IPO釋放了積極信號,但對于非掛牌企業(yè)申請IPO時,直接和或間接三類股東,是否采取同樣的審核口徑,目前尚無明確的監(jiān)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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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契約基金投資的典型架構
由于針對三類股東問題尚無正式明確的監(jiān)管政策出臺,實務中,除新三板掛牌企業(yè)外,契約基金通常是作為有限合伙基金LP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yè),基本投資架構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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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契約基金管理人的兩難選擇
在政策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當被投資企業(yè)申請上市時,出于謹慎原則,擬上市企業(yè)及其上市中介機構通常會要求契約基金股東進行整改,調整為有限合伙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或轉讓給其他非三類股東。此時,契約基金管理人面臨兩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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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一
維持現有投資架構不變,等待監(jiān)管部門對新三股東的政策進一步明朗。但此方案下,一方面優(yōu)質被投企業(yè)以及底層基金從考慮申報確定性角度會對契約基金管理人施加壓力,要求契約基金退出或重組后再申報;另一方面,繼續(xù)維持現有結構有可能影響被投企業(yè)申報上市進程,再遲遲不能退出情況下,投資人亦會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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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二
轉讓給第三方退出投資,或將契約基金重組為有限合伙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其中,轉給讓第三方退出投資,無法享受被投資企業(y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而契約基金重組也會涉及一系列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復雜的各層級內部決策流程、新主體的設立和備案流程、額外的周轉資金、重組稅費以及重組后增加的稅費等,詳見下文)。無論退出或重組,契約基金管理人都面臨很大壓力。如果未來政策放開,投資人可能質疑基金管理人決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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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契約基金重組方案
所謂契約基金重組,就是將契約基金重組調整為非三類股東。重組前,投資人通過契約基金進行投資;重組后,投資人通過有限合伙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間接投資到底層基金,或直接投資到底層基金,或直接投資到擬上市公司。具體采取哪種方案,需綜合商業(yè)、法律、監(jiān)管、稅務、相關方的立場等各項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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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一攬子重組方案下,新設立一個有限合伙基金或公司型基金實體,"取代"之前的契約基金成為底層基金LP;而契約基金的全部投資人則"平移"成為新的有限合伙基金或公司型基金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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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基金實體"取代"原契約基金實體,成為底層基金LP的方式,通常而言,包括"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入伙"兩種方式。
財產份額轉讓
財產份額轉讓方案下,管理人另行設立新的有限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實體,契約基金的投資人為該新基金實體的投資人,新基金實體向契約基金受讓底層基金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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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入伙
財產份額轉讓方案下,管理人另行設立新的有限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實體,契約基金的投資人為該新基金實體的投資人,新基金實體向契約基金受讓底層基金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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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方案下,所涉及的不同主體(契約基金、底層基金)內部決策流程、交易文件、資金流轉路徑不盡相同,具體選擇那一種方案,要結合底層基金的LPA、契約基金的基金合同、底層基金和契約基金各自的出資繳款情況、底層基金投資情況、底層基金及新基金實體所在地工商、稅務的實務操作等多種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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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為契約型基金重組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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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契約基金重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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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流轉
基于合規(guī)以及基金業(yè)協會對基金的備案實務要求,新設有限合伙基金時,投資人(即原契約基金投資人)需要對有限合伙基金進行實際出資,主要原因是換股或份額置換方案是否能完成備案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由于投資人此前已經對契約基金進行了全部或部分出資,因此就涉及到過橋資金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過橋資金的金額、來源、成本,流轉過程中的資金安全,賬戶設置等),以及如何設計重組步驟和環(huán)節(jié),盡量減少重組時間,以降低重組過程中過橋資金的安全風險以及資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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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配合
契約基金重組方案的實施依賴于投資人的同意和配合。如果投資人不能一致同意重組方案,將大大增加重組的難度和復雜性。在部分投資人同意、部分投資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同意的投資人將平移至有限合伙基金,不同意的投資人所對應的被投資企業(yè)股權則相應需要處置。在此情形下,又涉及是否短時間能處置,被投企業(yè)股權部分處置對投資權利的影響,該等對應股權是否可以轉讓給新基金,如何定價等等一系列問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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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成本
目前實務中,有限合伙基金通常被稅務機關要求對自然人LP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而契約基金目前實務中通常未代扣代繳(盡管法律上投資人個人有主動申報納稅的義務)。契約基金重組為有限合伙基金后,投資人的稅務成本相應增加。此外,重組過程中,亦可能發(fā)生重組稅務成本(視具體重組方案而定)。一旦未來監(jiān)管政策對三類股東放開,投資人很可能會重組必要性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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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本文簡要提出契約基金重組過程中面臨主要問題和挑戰(zhàn),如需了解有關具體問題及其對應方案,請期待作者的后續(x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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