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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寫作技能養(yǎng)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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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jīng)濟轉(zhuǎn)型升級和對工匠精神的日益重視,涉外法律服務(wù)也需要從低成本、粗放型總量擴張模式轉(zhuǎn)向注重質(zhì)量、專業(yè)的精細化運營模式。中國境外投資項目很大一部分都不得不適用英美普通法。而普通法更注重商事合同當(dāng)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解釋一般適用"客觀標準",即通過合同中所用詞語的通常含義來推斷訂約雙方的主觀意圖。如果合同寫得不好,"主觀意圖"無法證明,"法律規(guī)定"也很難幫得上你。所以法律文書的寫作質(zhì)量就是法律服務(wù)質(zhì)量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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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出來的英文合同,是否表意清楚、考慮周到、邏輯嚴密、切實可行,直接關(guān)系到數(shù)以億萬計的投資成敗和風(fēng)險分配,不得不慎重對待。在新形勢下,涉外律師已經(jīng)不能只滿足于"會用英文寫作","能讓人大致看懂",而是要在法律英文寫作質(zhì)量上精益求精,對標國際一流律所。對于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中國涉外律師,這絕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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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紙上三句話、場外十年功。隨便寫一封幾句話的英文電郵,就足以看出律師的水平如何。不僅需要英語能力、法律知識,更需要具備邏輯推理能力、熟悉行業(yè)和市場慣例、東西方文化差異、雙方當(dāng)事人的思維習(xí)慣。筆者嘗試站在中國律師的角度,總結(jié)什么是國際一流的法律英語寫作質(zhì)量標準,梳理法律英語寫作中的常見注意問題,以及提高法律英語寫作技能的方法,供年輕律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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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國際一流質(zhì)量標準的法律文書?
國際一流律所普遍重視法律文書的寫作質(zhì)量,很多都有自己成文的寫作質(zhì)量標準和文書格式要求,也有不同的流派。一般而言,美國所的寫作風(fēng)格較為傳統(tǒng),多用長句、長段和復(fù)雜詞語。英國、澳大利亞律所則較流行Plain English的寫作風(fēng)格,注重簡短、分段和使用簡單詞語。因此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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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英文非母語的中國律師,筆者認為更適合學(xué)習(xí)英澳Plain English的寫作風(fēng)格,并且根據(jù)中國律師的習(xí)慣總結(jié)了"三大要求、九項注意、三大法寶"。如果一名中國律師寫的英文合同能做到三大要求、九項注意,并且熟練地運用了三大法寶,就可以說基本達到了國際一流律所的英文寫作質(zhì)量標準,可以與國際律師事務(wù)所同場競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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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英語寫作的三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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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lear(清楚)
清楚是最重要的一條,然而說起來容易,寫起來難。要讓讀者明白你在說什么,而不可能引起誤會,要在邏輯上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意思。因此一句話要結(jié)構(gòu)要完整,主謂賓定狀補都不能少。提及名字、名稱等要盡量要寫全名、全稱(有定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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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ncise(簡明)
在表意清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簡化,多余的話及重復(fù)的話一句都不能有,甚至一個單詞都不能有,能用一個單詞表達的就絕不用兩個單詞。任何問題只說一次,如果想要強調(diào),可以斜體加粗,但不要重復(fù)。任何文件如果長過一頁,就應(yīng)該在前面加上executive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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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的讀者往往是日理萬機的企業(yè)高管,一份清楚、簡明的法律文件可以讓他們用更快的速度讀完讀懂,從而節(jié)省時間做更多管理工作。高管的時間就是企業(yè)的價值,因此高質(zhì)量的法律文件,還能幫助企業(yè)提高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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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horough(全面)
為了防范風(fēng)險,法律文件必須全面、詳盡、考慮周到、條款完備,對每一事項、風(fēng)險、問題都需要明確、具體的約定,不能有任何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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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clear和through,就不可避免地要寫長一些,但concise又要求短,因此長和短是一對矛盾,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實現(xiàn)動態(tài)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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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英語寫作的九項注意
為了實現(xiàn)三大要求,就需要做到如下"九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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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邏輯(Logical)和周密性(Comprehensive)
為避免風(fēng)險,必須窮盡一切可能、堵塞一切漏洞。 全文必須邏輯嚴密、無隙可乘,不能自相矛盾。另外,各個不同段落之間的關(guān)系也必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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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實用性(Practical)
客戶不是來付費學(xué)法律的,羅列一堆法律規(guī)定卻沒有最終建議(recommended actions),這樣的法律意見一文不值。前面可能分析了很多法律和風(fēng)險,但最后還是要落腳在解決方案上,告訴客戶現(xiàn)在該怎么辦、能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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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一樣,規(guī)定再完美,如果沒有考慮到實際可執(zhí)行性,也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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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意前后文一致(Consistent)
上下文之間,同一項目的多份法律文件之間,必須保持高度一致。例如定義詞語要統(tǒng)一,全文格式要統(tǒng)一,對同一事物、同一法律關(guān)系的用詞要統(tǒng)一,否則萬一發(fā)生爭議,任何一點都有可能被抓住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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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意細節(jié)精確(Precise)
律師要像福爾摩斯一樣推理,像精密機器工程師一樣精準計算。對每一個條款要字斟句酌,不放過任何細節(jié),以免產(chǎn)生歧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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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年"的定義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合同開始日所在的第一年除外)。
(2)"合同開始日"是2017年6月1日。
(3)"合同期"是10個合同年。
(4)合同期到2027年5月31日結(ji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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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按照合同期是10個合同年,則合同期應(yīng)到2026年的12月31日結(jié)束。因此上述(3)與(4)是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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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意文化差異及客戶的心理感受
西方人喜歡直奔主題,提供給外國客戶的文件或意見不要拐彎抹角,應(yīng)該先說結(jié)論再論證理由,先個體再整體,先案例再原理。另外,要注意客戶自己寫的東西,沒有明顯錯誤就不要改太多,否則可能讓客戶心里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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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意格式
法律文件的段落編號、段落縮進、字體、行間距、句間距、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表述、字母大小寫、斜體、加粗、單引號、雙引號、注釋、定義詞語等格式必須保持全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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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遵循Plain English原則
Plain English意味著一種簡易通俗的、直接的語言,與華而不實的、文縐縐的表達正好相反[1]。?使用Plain English是當(dāng)今國際律所的潮流。筆者認為,遵循Plain English原則,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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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平易簡單的詞匯和表達方式。如thereafter、hereunder等較為生澀的詞匯盡量少用,可以用after、under等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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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中式英語。由于文化和法律體系的差異,要知道你懂的概念,外國人未必懂。例如凡是向外國客戶提到Legal Representative, Registered Capital這樣中國法律獨有的概念,都需要名詞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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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用單數(shù)絕不用復(fù)數(shù)。在合同條款中,使用單數(shù)是指每一個體都有義務(wù),復(fù)數(shù)則指向一群人,并不明確到底是誰的義務(wù)。因此,能使用單數(shù)的情況盡量使用單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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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短句不用長句。句子的平均長度決定了文書的易讀性。牢記"25字原則",將句子的平均長度控制在25字以內(nèi),如果太長就要使用后文所述的"拆遷"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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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免雙重否定。用雙重否定句容易把讀者繞暈了,肯定句反而更簡練、更直接。
示例[2]:
-Notice will not be effective unless it is delivered in person or by certified mail.
-Notice will be effective only if it is delivered in person or by certified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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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用主動句,就不用被動句。主動句通常用更少的字數(shù),直接體現(xiàn)事情發(fā)生的時間順序(行為人-行為-行為接受者),使讀者更容易閱讀。另外,英文也講究對仗,前句主動式,后句也應(yīng)主動式。
示例:
-It is agreed by the committee that the management be kept informed of developments in the telecoms sector.
-The committee agrees to keep the management informed of developments in the telecoms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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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能用動詞,就不用名詞。動詞更能體現(xiàn)某人有義務(wù)做某件事情。
示例:
-The parties reached agreement on…
The parties agreed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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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注意準確用詞
(1)為使表達更加精確,避免因語意含糊產(chǎn)生爭議,律師應(yīng)該字斟句酌,準確使用每一詞語。以"shall"為例,過去我們通常用它表達"必須"或"負有義務(wù)"。實際上,英美國家的法院認為"shall"可能具有"must"、"may"、"will"和"is"等多種含義[3]。在表達"必須"時,"shall"被認為可能是過度使用了,為使表達更準確,可以用"must"代替"shall"表達"必須"之含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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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謹慎使用一些特殊用詞,例如best endeavors、gross negligence、willful misconduct、force majeure等,其可能有成文法或案例法上的特殊含義,與很多中國律師通常理解的不一樣。如要證明對方有willful misconduct,根據(jù)普通法系各國的判例,都要承擔(dān)較重的舉證責(zé)任,一般比較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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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用詞和慣用搭配不要隨意更改,例如:goods and chattels、full and void、fit and prop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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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注意合同整體性
合同中每一條款的設(shè)置都有其基本的內(nèi)涵外延及功能,相應(yīng)的內(nèi)容應(yīng)當(dāng)歸到對應(yīng)的條款中,以使各條款之間符合邏輯性的要求,從而使合同具有整體性。合同各部分的條款就像一人的各個部位,鼻子眼睛耳朵各司其職,混在一起就影響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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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把某方的義務(wù)寫進定義里,或者在很多義務(wù)性條款后面都來一句"如果違反要怎么賠償",這就違反了合同的整體性原則,很容易引起條款之間互相矛盾,發(fā)生爭議時不知道究竟應(yīng)該適用哪一條。一份合同通常只能有一個賠償條款,統(tǒng)一規(guī)定違反各部分規(guī)定的賠償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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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英語寫作的"三大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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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法
任何超過一個詞語才能說清楚的東西,必須第一時間定義。通過定義,法律文書將便于閱讀,同時定義也確保了定義詞語在全文中所表達含義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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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法
對于已經(jīng)提及過的內(nèi)容,可以引用即可,沒必要不斷重復(fù),例如"如雙方于X日簽訂的XX協(xié)議第X條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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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拆遷法"(分段法)
(1)凡是遇到說不清楚的問題,凡是一句話超過25個字,就一個字"拆"。按邏輯順序拆成不同的意思段落,分句、分段、分條款,肯定就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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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的語意群必須分段,原則上一段只說一句話,盡量不超過三句,一有機會就分段,段落越多越好,不要密密麻麻擠在一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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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Prior to the Completion Date, the company must:
(a) obtain all Regulatory Approvals;
(b) obtain all internal authorization; and
(c) comple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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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段、分點的時候,每一段、每一點開頭的地方注意使用同樣的詞性,要么動詞,要么名詞,最好是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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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電郵中,可以使用黑體字標題,分隔不同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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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怎樣提高法律英語寫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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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寫得好,必須讀得多。
閱讀是寫作的基礎(chǔ),特別是要大量閱讀正規(guī)的書面英文,比如法院判例、合同范本。另外,如果能養(yǎng)成習(xí)慣每天閱讀英語新聞30-60分鐘,如Wall Street Journal、BBC、ABC、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對于英語寫作能力的提升也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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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常用詞匯。
書面法律英語的很多詞語、表達方式都是反復(fù)使用的,掌握這些常用詞匯,可以使法律寫作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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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修改過的你的"作品",都是很好的學(xué)習(xí)素材。
合伙人或高年級律師對于你起草的文件的每一處修改,你都應(yīng)該仔細研讀,思考為什么要這么修改,這么修改的好處是什么,下次如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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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review。
如果做英翻中,做完后又有時間自己review一遍,可以反向review,即先讀自己寫的中文,然后試著將它口譯成英文,然后再去對比英文原文是怎么寫的,看看人家為什么寫得比自己好,有什么用詞是可以學(xué)習(xí)并記在筆記本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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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檢查。
最重要的是自己多檢查幾遍。寫作技能、細心的工作習(xí)慣都是在一遍遍自查中練出來的,每份"作業(yè)"至少自查三遍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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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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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Bryan A. Garner, 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 (Secon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
[2]Bryan A. Garner, 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 (Secon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 §10.
[3]Bryan A. Garner, 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 (Secon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 §35.
[4]Kenneth A. Adams, A Manual of Style for Contract Drafting (Third Editio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13, §62.
特別聲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wù)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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