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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大改將至 | 文旅地產行業(yè)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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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結束。鑒于《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年初已列入全國人大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我們理解本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審議通過的日期可期。而《土地管理法》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變,將對包括文旅地產在內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及企業(yè)帶來重大機遇與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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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管理法》修改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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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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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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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qū)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法律規(guī)定,授權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經過兩次延期,現(xiàn)已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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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試點方案》,在全國34個市縣開展了為期兩年的土地二級市場改革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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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公告《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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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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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二級市場指導意見》")。2019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二級市場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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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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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亮點
1. 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 |
修正案草案 |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1] |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
刪去第四十三條 ? 第六十三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用地供應、動工期限、使用期限、規(guī)劃用途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 按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刪去第四十三條 ?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 前款規(guī)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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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其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出租、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根據近兩年的試點工作,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已取得了較為成功的實踐經驗,為立法修改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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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將各地的試點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yè)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同時明確了農用地轉用入市的條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為工業(yè)、商業(yè)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用地供應、動工期限、使用期限、規(guī)劃用途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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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草案還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明確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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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縮小征地范圍、規(guī)范征地程序、完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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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縮小征地范圍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 |
修正案草案 |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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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qū)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yōu)撫安置、英烈褒揚等公共事業(yè)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的; ? (六)法律規(guī)定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成片開發(fā)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qū)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yōu)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yè)需要用地的; ?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的; ? (六)法律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guī)定的成片開發(fā)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
修正案草案縮小了土地征收范圍,刪去了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yè)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yè)、成片開發(fā)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體土地。其中,成片開發(fā)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此外不能再實施"成片開發(fā)"征地,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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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對征地范圍進行了完善。與《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相銜接,明確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同時增加規(guī)定,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fā)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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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guī)范征地程序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 |
修正案草案 |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shù)厝嗣裾恋匦姓鞴懿块T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p> ?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xiàn)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補償?shù)怯洝?span style="color: rgb(228, 0, 0); box-sizing: border-box;">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xiàn)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shù)怯洝?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
在規(guī)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草案規(guī)定了征收協(xié)商程序前置,政府部門須在完成了土地現(xiàn)狀調查、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公告、聽取意見、補償?shù)怯?、簽訂協(xié)議等程序后才可以實施征地行為,強化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義務,有助于減少強拆、血拆等惡性事件發(fā)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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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征地補償標準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 |
修正案草案 |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qū)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適時調整。 ?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其居住權和農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
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關于征收補償?shù)幕驹瓌t,吸收《物權法》的規(guī)定,明確征收補償?shù)脑瓌t為"公平合理"、"及時足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已達到世界先進水平;關于征收補償?shù)臉藴剩墒?、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并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農民住宅征收補償上,不再是"參照征收耕地標準"補償,而是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強調對農民居住權和住房財產權益保障,更能體現(xiàn)農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真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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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宅基地制度改革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 |
修正案草案 |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xiàn)戶有所居的權利。 ?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國家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 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xiàn)戶有所居。 ?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 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
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均提及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xiàn)形式,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放活宅基地使用權。草案下放宅基地審批權,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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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旅地產行業(yè)的機遇與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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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預期《土地管理法》修改將在年內完成,上述主要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將可能給文旅地產行業(yè)帶來重大機遇與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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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地產企業(yè)開發(fā)文旅地產項目除了要挖掘特色產業(yè)或培育特色文化外,更重要的是取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而由于國家對大中城市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導致其土地供給不足,文旅地產項目與特色小鎮(zhèn)政策相契合,縣城、鄉(xiāng)村、小鎮(zhèn)成了各大房地產開發(fā)商新文旅地產項目的優(yōu)先選址地。《土地管理法》修改將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增加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供給,而這恰恰符合文旅地產項目的主要用地需求,為文旅地產項目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二級市場指導意見》旨在推動建立的土地二級市場同樣適用于集體建設用地,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等,為文旅地產項目盤活存量土地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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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和探索亦可與文旅地產項目的開發(fā)相配合,允許村集體在保留所有權、農民在保留用益物權的同時將宅基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進行流轉或委托給文旅地產企業(yè)經營,既有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也有利于文旅地產項目的開發(fā),田園綜合體"農業(yè)+文創(chuàng)+新農村"的綜合發(fā)展模式將會有大突破。這種綜合發(fā)展模式也將一定程度通過文旅項目幫助房地產企業(yè)完成從城市房地產到鄉(xiāng)村房地產的轉變,由表是混凝土結構到裝配式建筑,及里則可能是開發(fā)商到運營服務商的轉變,由此帶動教育、科技、產業(yè)、人口的"農村包圍城市",可能也是未來文旅地產的趨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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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及相關政策尚未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及二級市場交易、宅基地"三權分置"等改革措施規(guī)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各地的探索、試驗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規(guī)則,社會各界及國家主管部門對土地制度改革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見,文旅地產企業(yè)尚需等待法律修改生效及配套規(guī)則出臺。同時,在取得集體建設用地過程中,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當?shù)卣雀鞣街黧w,涉及土地確權登記、用途認定、規(guī)劃調整、出讓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任一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錯漏均可能導致項目的法律風險和瑕疵,甚至可能影響項目成敗,因此對于文旅地產企業(yè)來說由專業(yè)律師為其把關項目就顯得尤為重要。
【注]?
[1]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與修正案草案對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相同的修改內容不再標注,本列僅標注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與修正案草案的不同部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