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專業(yè)文章
疫情之下的合同履行不能——論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
2020年農歷新年伊始,一場席卷全國的疫情來襲。1月29日,西藏確診首例新冠肺炎病例后,疫情地圖上中國全境變紅。為了應對這場危機,疫情最為嚴重、處于風暴中心的湖北省武漢市及其他城市,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可以預見,交通及部分公共場所的封禁、企業(yè)延遲開工等因素將對諸多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
?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是在發(fā)生不可預見的"重大情況"后,當事人用于免除和減輕自身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責任的抗辯理由。那么在發(fā)生疫情后,此兩種抗辯理由具體該如何適用呢?
?
? |
|
? |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法律規(guī)定及區(qū)別
?
1. 不可抗力
?
《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亦沿用了現(xiàn)有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之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逗贤ā返?18條還對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做了相應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
2. 情勢變更
?
情勢變更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該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相較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制度在我國法律中被明確規(guī)定則顯得"姍姍來遲"。1999年的《合同法》即對不可抗力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對情勢變更進行了正式規(guī)定。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明確提出需要對該條款進行嚴格適用。
?
3.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qū)別
?
對比項 |
不可抗力 |
情勢變更 |
嚴重程度 |
更為嚴重,通常構成履行不能。 |
相對較輕,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
法律后果 |
法定的免責和合同解除事由,無需司法介入。 |
需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情況,確定是否解除合同,并不當然免除當事人責任。 |
表現(xiàn)形式 |
例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旱災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暴動等。 |
表現(xiàn)為意外事件、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轉變等。 |
適用范圍 |
不僅規(guī)定于《合同法》,還在《民法總則》中予以明確??梢赃m用于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 |
僅規(guī)定于《合同法》。 |
?
可以看到,盡管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制度均可以用來解除合同,但是此兩種制度間仍有著顯著的區(qū)別。我國法律對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也比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要成熟許多。
?
借鑒美國合同法的履行不能之免責事由來理解,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類似"impossibility"和"impracticability"兩種不同的抗辯理由,也即"不可能"和"不實際"的區(qū)別。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體現(xiàn)為"該事件導致在現(xiàn)實中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而情勢變更事件則表現(xiàn)為"該事件導致需要花費巨大的代價來履行合同義務"。例如,A工廠生產鋁錠,如果突發(fā)地震,導致工廠坍塌而無法生產,這通常屬于不可抗力,而如果是因為國家政策導致原材料價格暴漲10倍,繼續(xù)生產需要付出極高成本,則一般歸屬于情勢變更。
?
? |
|
? |
"非典"時期的案例參考
?
在疫情之下,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產生糾紛,法院將如何認定呢?2003年,中國也曾遭遇一場嚴重的傳染病危機——"非典"。法院對"非典"時期合同糾紛的裁判觀點,可以給未來因疫情導致的合同糾紛該如何裁判提供一定的借鑒和指引作用。
?
最高院在2003年6月11日發(fā)布《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如前所述,此兩條正是關于不可抗力之規(guī)定。
?
在《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非典"屬不可抗力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判決中也予以維持。
?
由此看來,"非典"已經被定性為屬于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此基礎上,也做出許多有參考價值的判例,筆者整理了部分判例如下:
?
?
1、"非典"不構成情勢變更,并不會必然導致承租人承租酒店的目的落空。
?
【案件名稱】惠州市國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等與廣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
?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情勢變更是指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huán)境發(fā)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上訴人承租廣升公司航空大廈從事酒店經營,雙方簽訂的《航空大廈財產租賃合同》、《航空大廈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非典"這一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雖然給酒店業(yè)的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不能必然導致上訴人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訴人申請停業(yè)是其經營策略而非"非典"導致的必然結果。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而即使"非典"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上訴人有權要求的是對合同作合理的變更,以體現(xiàn)公平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廣升公司已經減收上訴人因"非典"停業(yè)三個月期間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駐人員的全部工資,已合理分擔了"非典"事件對上訴人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xiàn)了公平的原則。相反,如果免除上訴人"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其實質是讓廣升公司承擔"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
?
?
2、"非典"僅對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不足以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的,不能據此認定合同解除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
?
【案件名稱】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y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
?
法院觀點: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fā)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
?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需及時通知并提供證明,如不可抗力未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不可據此要求免除責任。
?
【案件名稱】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倫達肉類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晉民終93號
?
法院觀點:關于華墾公司上訴所稱的2003年發(fā)生"非典"這一不可抗力事件,應予免責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118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該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本案中,華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通知倫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間并未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故對華墾公司這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
點評:總結來看,根據《合同法》第94條,依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第117條也規(guī)定需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因此,法院在面對因"非典"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時,也主要依據公平原則,平衡雙方損失和合同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情況,做出判決。
《合同法》第118條有關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逃避履行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放任事態(tài),導致?lián)p失擴大。法院在適用不可抗力時,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具體影響,來判斷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
而對于某事件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法院則通常采取較為審慎的態(tài)度予以認定,從廣西高院的案例也可以看到,法院并不認為"非典"屬于情勢變更。另外,在該案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即便認定此事件屬于情勢變更,也不意味著當事人就可以據此免除自身責任。法院仍需依據公平原則,判斷雙方責任。
?
? |
|
? |
疫情之下合同履行不能,如何實現(xiàn)救濟
?
盡管國家尚未對"新冠肺炎事件"進行定性,但是山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動的通告》已將本此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中國旅行社協(xié)會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fā)的《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yè)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認定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亦表示可以為企業(yè)出具不可抗力證明。
?
相較上次"非典",此次,國家在應對疫情時,采取了更為嚴格的交通及公共場所管制、延長休假等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也更為顯著。筆者認為,在此次疫情之下,運用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有更大的適用空間。對于旅游、餐飲、交通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活動,如果合同訂立于疫情爆發(fā)之前,又因為疫情及政府部門的政策和管理規(guī)定,導致相關活動無法進行和開展的,即滿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之定義,也就可以依據不可抗力之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免除違約責任;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小,僅導致輕微履行瑕疵,而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雖然符合不可抗力之規(guī)定,當事人也可能無法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對于不受疫情影響的合同,當事人在部分法院則可能無法依靠不可抗力規(guī)定進行救濟。
?
同時,結合判例來看,如依靠不可抗力進行救濟,當事人需要根據《合同法》之規(guī)定,履行及時通知相對方、提供證據證明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避免損失擴大等義務,否則法院仍然可能判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擔責任。
?
在無法運用不可抗力進行救濟時,可以考慮依靠情勢變更之規(guī)定,要求法院酌情裁量,予以補償。然而,由于情勢變更必須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且情勢變更制度法律依據不足,從司法實踐上看,法院在認定情勢變更時較為嚴格和審慎。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原審法院在《淮北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新光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情勢變更需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應有情勢變更的事實,即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fā)生變化。2、須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3、情勢變更必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即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4、情勢變更的事實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5、情勢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較高的判定標準和較大的司法裁量權,致使當事人在依靠情勢變更尋求救濟時,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困難較大。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