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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務危機管理(一)——澳洲法定索債書規(guī)則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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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新冠疫情擴散,全球金融市場起伏跌宕,商業(yè)活動大量休克。在澳大利亞,政府為了刺激經濟,新法頻出。由于中澳巨大的法律差異,澳洲的很多法律規(guī)則都是中國法下沒有的,鮮為中國企業(yè)所知。在這個財務壓力巨大的時刻,在澳投資的中國企業(yè)面臨的法律風險也隨之增高,應該隨時關注動向、謹慎應對。較為典型的,如收到法定索債書(statutory demand)后,若處理不當可能會直接導致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引發(fā)融資協(xié)議下的交叉違約、跨境擔保違約、債券違約、以及違反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披露義務、甚至董事個人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等問題,發(fā)生連鎖嚴重后果。而在澳洲有未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的企業(yè),也可以考慮使用法定索債書這款"追債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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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洲疫情法案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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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政府近期通過了《2020年冠狀病毒經濟應對一攬子疫情法案》(Coronavirus Economic Response Package Omnibus Act 2020,以下簡稱"《疫情法案》")。該法案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對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Cth))和1966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 1966?(Cth))進行了臨時修訂,以減輕疫情對企業(yè)的財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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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索債書新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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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案》修改了澳洲《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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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發(fā)出法定索債書的最低債務金額門檻從2千澳元提升到2萬澳元。欠債高于這個數額,債權人就可以發(fā)出法定索債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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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務人對法定索債書做出回復的期限從21天延長到了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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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港規(guī)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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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案》增加了一個臨時"安全港"(safe habour)規(guī)定,即在《疫情法案》生效后的6個月內,公司董事可臨時獲得免責。這意味著,如果公司在這六個月內在正常業(yè)務過程中產生債務而導致公司無償債能力,董事可以免除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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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務發(fā)生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那么這項免責條款將不得適用。而且《疫情法案》的說明備忘錄指出,該債務的產生必須是"必要的",否則董事同樣不能免責。新的安全港規(guī)定也不適用于某些情況下產生的公司債務,但有關條例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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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產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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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疫情法案》還修改了澳洲《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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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通知書的金額門檻從5千澳元提升到2萬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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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債權人啟動破產程序之前,債務人回應破產通知書的時間期限也從21天延長到6個月。但如破產通知書是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發(fā)出的,則債務人仍需按原規(guī)定的21天時限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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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案》有望減少因疫情導致財務困難而出現的澳洲企業(yè)破產。但是,面對全球經濟下滑及執(zhí)法嚴格的澳洲《公司法》、《破產法》,企業(yè)仍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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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法定索債書(Statutory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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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法定索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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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索債書是澳洲債務追索常用工具。澳洲《公司法》(第9、459E及585條)規(guī)定,如果一家在澳洲經營的公司(包括外國公司)欠債超過一定金額,債權人就有權向債務人發(fā)出法定索債書(注意無需經過法院批準)。如果債務人在收到該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內既未還款、又未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且未到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索債書,則債務人就被依法視為"無償債能力"(insolvent),從而進入破產程序,后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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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索債書與無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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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洲《公司法》(第95A條)的規(guī)定,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就說明公司是"無償債能力"(insolvent)。償債能力主要看現金流,而不看資產。通常來說,暫時資金流短缺并不必然意味著公司無力償債,還要看公司的存量債務、未來短期內可能形成的債務、公司現存的以及可預期的現金流。法定索債書的邏輯是,給債務人一定的時間,到期無法還債就推定這家公司"無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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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企業(yè)無償債能力即需進入破產程序。如果無償債能力還繼續(xù)經營,董事需承擔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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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應對法定索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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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定索債書后,債務人有以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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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及時還債;
(b) 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推遲還債;或
(c) 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索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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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法定索債書可以基于程序理由,比如法定索債書不符合格式規(guī)范或者送達方式不合規(guī);也可以基于事實理由,例如證明法定索債書中所追討的債務存在糾紛,如金額不對,或者債務關系不屬實等(澳洲《公司法》第459G、 459H及459J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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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回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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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人對收到的法定索債書不予回復,債權人可以依據澳洲《公司法》(第459A、459P條)直接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請。如果沒有明顯的程序或事實錯誤,法院都會下達強制清盤令。如果債務人再想對清盤令提出異議,則必須經過法院許可,通常難度很大。法院會詢問債務人因何不在法定期限內對法定索債書做出回應。未能及時處理法定索債書的債務人會被推定無償債能力,需要自己收集大量證據證明自己事實上是有償債能力的(澳洲《公司法》第459條)。即使債務人能夠提供證據,也將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可能需要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深入調查,花費大量的時間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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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與中國支付令制度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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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澳洲法定索債書類似的,是中國有"支付令"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4至217條規(guī)定,"支付令"是一種償債"督促程序",但其與澳洲"法定索債書"有如下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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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支付令 |
澳洲法定索債書 |
是否需要法院批準 |
是 |
否 |
債務人回復期限 |
法院審理需15-20天 然后債務人有15天回應期 |
原來是21天 疫情后暫時改為6個月 |
由誰提供證據 |
需要債權人向法院提供證據 |
債務人若想撤銷該令,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 |
如不按時還款,是否會觸發(fā)破產清算 |
不會 債權人可申請執(zhí)行支付令,但破產程序要另外依據破產法規(guī)定申請 |
會 可直接觸發(fā)破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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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差別,在澳洲,不論企業(yè)規(guī)模大小,應認真謹慎對待法定索債書,否則一步不慎就可能滿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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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公司無償債能力,董事有什么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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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公司清盤(Winding up/Liquidation)是由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y Investments Commission, 以下簡稱"ASIC") 監(jiān)管的。據統(tǒng)計,2014年至2018年有約35.5%的小企業(yè)在開業(yè)四年內破產或停業(yè)。[1]在某些情形下,董事個人需要對企業(yè)破產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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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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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無償債能力狀態(tài)下繼續(xù)經營,最終破產清算,董事個人可能有責任償還公司欠款。這在澳洲《公司法》里被稱為"無償債能力交易訴訟"(Insolvent Trading Claim)。根據澳洲《公司法》(第588G條)規(guī)定,在公司被清盤以補償債權人之后,清盤人可能會對公司進行無償債能力交易的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不但可能需要支付高達200,000澳元的民事罰款,還可能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債務,直至宣布個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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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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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任董事期間,公司在無償債能力情況下出現一筆債務,或者該債務直接或間接導致公司無償債能力,而董事本應合理懷疑公司會出現這種情況卻沒有真誠地避免這筆債務(換言之,董事放任這筆債務產生),那么董事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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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責任制(strict liability)(即不考慮董事的主觀動機)和絕對賠償責任制(absolute liability)都可能適用于這種情況(《公司法》第588G條)。根據澳洲《刑法典》( Criminal Code Act 1995 (Cth) 第 6.1、 6.2條),董事不需要故意導致以上情況的發(fā)生,只要滿足條件的事件客觀發(fā)生了,董事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可能會被處220,000澳元以下的罰款,以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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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內地與澳洲并沒有生效引渡條約,但澳洲與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如香港、新西蘭、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新加坡、東南亞各國等都簽訂了引渡條約。如果董事進入這些與澳洲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有可能被引渡到澳洲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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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可否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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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公司董事如果無力償還上述公司債務,可能面臨澳洲法下的個人破產。澳洲的個人破產制度不僅適用于澳洲公民和永久居民,凡在澳洲居住、在澳洲有房產、或有生意在澳洲經營的人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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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宣布破產后,絕大多數的債權人不可以繼續(xù)追債。破產個人可以保留法定的生活必需品,其他資產將由破產信托人(Bankruptcy Trustee)全權變賣兌現來還債,也并不會牽扯到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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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zhèn)€人破產并不意味著可以合法逃避債務,其不利后果不可小覷。例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澳洲,很多行業(yè)也不允許破產個人從業(yè),破產個人找到新工作時需要通知破產信托人,未經法院允許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借貸也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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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安全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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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考慮到董事責任過于嚴苛,2017年澳洲在《公司法》(第588GA條)中引入了安全港(safe habour)制度,減輕了董事的民事責任。董事如果采取符合規(guī)定的行動,即使公司破產清算,董事仍然可以免除其因公司無償債能力而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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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享受安全港制度的保護,董事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標準(澳洲《公司法》第588G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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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在開始懷疑公司可能出現無償債能力的情形后,需開展一項或多項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更好結果的行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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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合理期間內,公司的債務直接或間接與任何此類行動有關(《疫情法案》對此作了修改,只要求所產生的債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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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更好結果的行動",并無明確定義,要基于個案和證據判斷。在安全港中,董事需促使公司支付員工薪酬福利并依法繳稅,否則就不能援引安全港制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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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什么是自愿清盤與自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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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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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自愿清盤(Voluntary Winding Up)可以由債務人自己提起,也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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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有能力償債,但認識到自己的業(yè)務已無法繼續(xù),或者不希望繼續(xù),那么公司股東可以主動申請自愿清盤(澳洲《公司法》第490、 491條)。股東的自愿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up)又被稱為自愿清算(Voluntary Liquidation),實際上并非破產程序,而是自愿解散公司的過程。由公司內部決議發(fā)起,債權人不會直接參與,其債務將得到全額償還。公司董事必須向ASIC提交聲明表示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且需要任命獨立的清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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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自愿清算過程中,清盤人發(fā)現公司事實上已無償債能力,清盤人必須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盤(破產清算),或委任公司管理人讓公司進入自愿管理(詳見下文),或召開債權人會議(自會議召開之日起進入債權人自愿清盤程序(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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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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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管理程序(Voluntary Administration)指公司進入無償債能力的狀態(tài)時,公司自愿委托或任命第三方職業(yè)人員管理,由管理人評估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案,并為企業(yè)主和債權人提供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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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會調查公司的事務,向債權人建議是否應按照債權人批準的公司安排契據(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以下簡稱"DOCA")進行管理、是否應被清盤、或由董事恢復正常運營(澳洲《公司法》 第435A、436A、438A條及5.3A章)。公司、公司清算人(Liquidator) 或者臨時清算人(Provisional Liquidator)以及有擔保的主要債權人都可以任命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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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被任命之日起,接管公司全部事務,公司董事權力自動中止。在任命管理人后的28日內,禁止解散公司、個別清償公司債務、行使取回權、履行公司擔保義務以及執(zhí)行其他民事執(zhí)行程序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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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既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也無法撤銷法定索債書的時候,進入自愿管理程序將是較好的選擇,這能避免強制清盤(《公司法》第440A條),公司還有希望繼續(xù)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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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司不能恢復運營,進入DOCA管理也是對公司有利的。DOCA是債權人和公司之間以某種方式管理公司的正式協(xié)議,這可能包括繼續(xù)交易、出售資產或為債務再融資。實踐中,在DOCA項下,債權人一般都會同意對公司債務打折及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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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澳洲民商事判決及破產程序可否在中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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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澳洲法院獲得有利于自己的裁決后,可能向中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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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洲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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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我國承認和執(zhí)行的外國法院做出的破產案件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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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須是外國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確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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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須涉及債務人位于中國境內、需要由中國法院執(zhí)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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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認該外國裁決應建立在雙方共同參加多邊或雙邊條約的基礎上,在無條約情況下,應符合互惠原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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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裁決的執(zhí)行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我國境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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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些對外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較早即出現了跨國破產案件。早在2001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意大利法院破產判決一案,法院根據中意之間的司法協(xié)定(包含相互承認民事裁決的內容),直接承認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破產判決的法律效力。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裁定的形式承認境外破產程序的效力。但目前尚無我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澳洲法院破產裁決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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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洲商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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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主要有兩種途徑:基于國際條約或公約,或互惠關系。目前中國與澳大利亞尚未簽署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雙邊條約,所以需要考慮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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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院的既往案例,只要有外國法院執(zhí)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就有可能說服中國法院存在互惠關系,并基于此承認和執(zhí)行相關外國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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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還沒有承認和執(zhí)行澳大利亞法院判決的案例。但到目前為止,澳大利亞已經承認并執(zhí)行了兩份中國判決(均由維多利亞州法院承認及執(zhí)行,見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 Ors [2019] VSC 110)。因此,如果債務人向中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澳洲判決,并援引以上兩個案例,論證中澳存在互惠關系,相關澳洲判決還是有可能在中國被承認及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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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澳洲法院的民商事裁決目前未必能夠在中國內地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但卻可以在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例如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等。如果有關企業(yè)及董事在這些地方有境外資產或業(yè)務,今后可能會在該地被強制執(zhí)行澳洲裁決,因此后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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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請輸入
收到澳洲法定索債書后,絕不能抱著僥幸和拖延心理不予理會,而應及時回應,包括及時還債、與債權人協(xié)商延期還款、或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索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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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guī)避個人風險,董事一定要時刻注意公司是否無償債能力,一旦有相關風險,應積極使用安全港制度。如果公司無力償債,也可以考慮進入自愿管理程序。與此同時,個人擔任澳洲公司的董事之前,應考慮要求公司付費購買董事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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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定索債書也是針對澳洲債務人追索債務的利器,債權人應根據情況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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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見:https://www.asbfeo.gov.a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SBFEO-small-business-counts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