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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地圖產業(yè)法律問題(四)—— 眾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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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包模式的概念及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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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精地圖數據采集主要分為集中制圖和眾包制圖兩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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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制圖模式:專門從事高精地圖制備工作的有關實體(即本文提及之"圖商",在我國為具備導航電子地圖甲級測繪資質("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的有關測繪單位)通過其自有專用數據采集車、以半自動化和全自動化的方式采集數據。集中制圖模式獲得的矢量地圖精度高、可信度高,但采集成本也很高——單臺自動駕駛級別高精度采集車的成本就近千萬元人民幣;同時"圖商"還需常年維持規(guī)模在千人左右的數據采集團隊,并在后臺統一對采集的數據進行標注及補缺。目前,僅有少量資金雄厚的"圖商"(如高德地圖、四維圖新、TomTom等國內外老牌圖商)采用這種方式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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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包制圖模式:"圖商"和/或其他數據采集商("發(fā)包方")利用配備激光雷達或攝像頭等傳感器技術的第三方普通車輛(如整車廠的量產車)進行實時數據采集,并上傳到發(fā)包方的云服務器。這一模式又細分為以下兩種數據采集方式:①視覺方式,即發(fā)包方通過在合作車輛上安裝智能攝像頭(如以色列的Mobileye)、智能后視鏡、行車記錄儀等或在合作司機用戶手機上安裝相關APP(如美國的lvl5)的方式采集并上傳數據;②雷達方式,即發(fā)包方(如美國的DeepMap)通過車載激光雷達獲取激光點云數據、軌跡和照片,利用人工智能識別處理地面路線、道路特征相關信息,實現地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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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集中制圖模式,眾包模式下收集的數據精度較低,但數據量大、采集成本低,并可獲取大量實時動態(tài)信息(如道路擁堵、交通事故、天氣情況等),實現分鐘級甚至秒級的更新。同時,眾包模式是典型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戶生成內容),通過大量行駛在路上的車輛采集數據,使用者同時也是數據的提供者——"取之于車,用之于車"。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fā)展以及人工智能技術的突破,通過眾包模式制備的地圖的精度也在不斷提升。此外,即便是依然采用集中制圖模式的圖商,也往往在制圖過程中同時采用眾包模式。例如,百度、HERE、TomTom等先以專業(yè)測繪采集車創(chuàng)建基本地圖和語義層,隨后采用眾包模式使基礎地圖不斷迭代,以達到實時更新的效果。行業(yè)內普遍認為,眾包模式代表著高精地圖產業(y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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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包模式帶來兩項重要商業(yè)變化:一,大大節(jié)省制圖成本、降低入行門檻。例如,國內高精地圖新銳極奧科技一開始就選擇時間、資金成本較小的數據眾包模式,不依賴價格高昂的專業(yè)測繪設備,從而降低成本;美國的lvl5將目標鎖定在Uber等平臺的司機用戶上,就所獲取的數據支付小額費用;而國內的滴滴、順豐、京東也在利用車隊優(yōu)勢搶灘高精地圖。二,沉淀大量數據、擴大后續(xù)增值服務空間。過去,圖商的商業(yè)模式主要是賣license(授權)給車廠;如今,更多圖商在向空間位置大數據服務商轉變,通過眾包實現自動采集、智能處理分發(fā)模式,為自動駕駛車輛提供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服務。不少傳統圖商及新銳都在和車廠進行一系列合作,由車廠在其銷售的車輛上安裝攝像頭收集圖像等信息,再由圖商利用其平臺將圖像等信息轉換成可實時更新的高精地圖數據,隨后向車廠等提供最終的高精地圖應用產品和高精地圖數據服務(包括眾包數據更新、高精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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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包模式面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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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斷的技術迭代和商業(yè)模式的演進,眾包模式正在建立一個全新的地圖數據采集、制圖和更新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另一方面,這一新興的數據采集模式在現有法律制度下也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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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測繪資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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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們在《高精地圖產業(yè)法律問題(一)| 導航電子地圖資質》一文中所述,我國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高精地圖的數據采集、編輯加工和生產制作必須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那么,眾包車主采集數據是否屬于高精地圖數據采集行為,進而需要取得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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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找到以下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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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眾包車主在收集哪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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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眾包數據包括軌跡數據(融合定位形成高精度軌跡)、視頻數據(通過標定和AI算法把圖像數據變成矢量化數據)、雷達數據(精準測量、提升精度)以及車內傳感器數據(車內各個零部件在毫秒級層面上輸出的數據)。雖然部分企業(yè)(如極奧科技)會采用眾包模式收集高精地圖基礎靜態(tài)數據,大部分眾包車輛更多是在收集動態(tài)交通對象(如行人、其他車輛或標牌系統)行為的豐富信息及動態(tài)變化的交通要素,如交通擁堵、施工點、交通事故等,即對應高精地圖的動態(tài)地圖數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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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眾包車主收集數據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法》")下的"測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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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測繪法》,"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即根據觀測到的數據將地面的自然形態(tài)及人工設計繪制成地圖。眾包模式是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為認知周圍環(huán)境和人/車而使用、收集及不斷更新有關信息/數據的活動,即使眾包車輛只收集動態(tài)信息,如路況、交通標志、障礙物、坑洼、建筑物、道路維修信息、交通事故等,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屬于對"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的"測定、采集"。如果在眾包模式下收集數據的類別和/或詳細精準程度達到與測繪活動相同或相近的數據要求,則該等活動非常有可能被歸入"測繪行為"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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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關于導航電子地圖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除依法取得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的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導航電子地圖過程中,不得攜帶其他帶有空間定位系統(如GPS等)信號接收、定位功能的儀器開展顯示、記錄、存儲、標注空間坐標、高程、地物屬性信息,以及檢測、校核、更改導航電子地圖相關內容等測繪活動"。如果數據采集僅使用雷達(不包括激光雷達等帶有GPS系統的雷達)和/或攝像頭,該等活動被視作測繪的可能性不高。但是,如果使用GPS、慣性導航裝置或類似定位裝置和/或激光雷達(集激光、全球定位系統和慣性導航系統三種技術于一身)采集數據,則很可能被認定為測繪活動。在上文提及的兩種主要數據采集方式(視覺方式和雷達方式)中,視覺方式主要利用相機并結合GPS(例如行車記錄儀),雷達方式主要依賴激光雷達,均可能會涉及GPS等定位裝置,其采集的信息極可能帶有位置信息,因此該等活動很有可能被視作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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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嚴格依照《測繪法》等法規(guī),眾包車主(例如有關個人車主)似乎很可能被認為在從事測繪活動,進而需取得有關測繪資質。但是,讓諸多眾包車主申請和維持有關測繪資質顯然不現實?;蛟S正因如此,對于眾包模式收集數據是否構成測繪、有關主體是否需取得測繪資質,業(yè)界一直莫衷一是,而監(jiān)管機構似也一直未明確其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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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包模式下,不論眾包車主采集的數據為何,其均將通過網絡把數據上傳到發(fā)包方的相應網絡平臺,由發(fā)包方進行存儲、處理并相應整合到高精地圖的數據包中。因此,如能對發(fā)包方就數據收集(例如,對于數據收集的硬件和軟件標準提出要求)、上傳、存儲、處理和使用等形成完善的行業(yè)標準和監(jiān)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實現對眾包模式的有效監(jiān)管——正如目前對于短視頻等其他UGC模式的商業(yè)模式監(jiān)管。具體而言,除導航電子地圖資質準入管理外,主管部門可考慮對平臺運營方/發(fā)包方實施眾包模式審查制度(與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相結合),在技術上要求對眾包采集的地理信息進行技術加密和保密傳送等,并結合實時審核、定期報備及各項技術要求,對發(fā)包方和眾包車主予以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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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據合規(gu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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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數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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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加強自動駕駛地圖生產測試與應用管理的通知》,用于自動駕駛技術試驗、道路測試的地圖數據(包括在傳統導航電子地圖基礎上增添內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應當按照涉密測繪成果進行管理;未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允許超出范圍的人員接觸地圖數據。眾包模式下,存在大量外部人士(例如,眾包車主、采集軟件/設備所有方、車廠、云端數據控制者及接觸者等)采集或接觸涉密數據,似乎難以滿足前述規(guī)定。另外,眾包模式下數據的傳輸、儲存等均通過云端,亦難以滿足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地圖數據傳輸和儲存要求。因此,眾包模式下的數據實踐與數據安全法律規(guī)定存在較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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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一方面,發(fā)包方應對相關地圖數據進行技術加密,同時建立保密傳送及限制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訪問云端數據庫等機制,使外部人士無法實質性地接觸數據或獲取數據。另一方面,雖然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是大勢所趨,但相關數據立法也需隨著技術和商業(yè)環(huán)境的演進發(fā)展與時俱進,在發(fā)展與安全中尋得平衡。正如《測繪法》所明確的,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并及時調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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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數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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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地圖數據外,眾包模式下的數據采集還涉及個人數據保護問題。在數據采集中獲得的行人、其他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或自行車騎車人的面部影像或背景圖像、出行信息以及其他活動/行為數據,均屬于個人數據的范疇。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和《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guī)定》等規(guī)定,采集與使用個人信息須遵循知情同意原則。顯然,在眾包模式下采集數據前取得每個主體的同意并不現實。目前,發(fā)包方通常遵循采集和處理行人及其他相關個人影像方面的有關慣例。例如,在設計采集設備時盡可能減少自動駕駛汽車產生、收集或保留的個人信息量或配備人臉模糊化軟件,以使得相關影像中無法識別出個人、對收集到的信息采取加密和匿名化、并且建立防止濫用或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訪問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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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正在不斷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秱€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規(guī)范性文件與《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去標識化指南(征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征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2020正式稿)》等國家標準都陸續(xù)出臺。眾包模式的參與方也需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及時更新其技術和商業(y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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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據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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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包模式下,數據采集設備供應商往往通過其設備/系統與車廠、車主合作采集數據,并由圖商對數據進行加工/清洗等工作。如上文所述,高精地圖測繪活動僅得由具備相關資質的主體開展,有關測繪數據只能由有資質的主體掌握(也即相應排除其他方擁有該等數據的可能性)。同時,如果涉及個人數據,其所有權通常也應歸于個人所有。對于眾包模式下采集獲得的其他數據,諸如動態(tài)數據的所有權歸屬等,在法律方面尚無定論。因此,眾包模式的參與各方可考慮在相關合作協議中明確有關數據的歸屬、許可使用安排等相關事宜,以增強這一模式的合規(gu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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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眾包模式具有其特有的優(yōu)勢,主要體現在成本低、收集數據范圍廣、實現實時更新等方面,而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其精度低的欠缺也會逐漸被攻克。從法律角度來看,自動駕駛的蓬勃發(fā)展,在生產力層面提出了眾包模式的現實需求,必然要求相關法規(guī)政策因時而變、順勢利導,方能更好地適應自動駕駛的需要。如果在法律制度和監(jiān)管手段上能夠對眾包模式進行創(chuàng)新性和與時俱進的改革,將有助于我國在全球自動駕駛及智慧城市領域爭得領先地位。同時,我們也期待有關企業(yè)把握大勢、搶抓機遇,成為自動駕駛時代的中流砥柱,共同繪制眾包模式及自動駕駛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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