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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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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債務共擔"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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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guī)則最早可以追溯至198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當時就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共擔"的基本原則,但仍保留"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補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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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1年《婚姻法》再一次修訂,其中第四十一條關(guān)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中刪除了"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補充原則,最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僅保留了"夫妻共同債務共擔"的原則。但該條款中并沒有對夫妻一方舉債的認定作出規(guī)定。于是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較多夫妻一方以自己對另一方負債不知情為由,規(guī)避向債權(quán)人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甚至通過離婚惡意轉(zhuǎn)移財產(chǎn)給另一方,借此逃避債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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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債權(quán)人"傾斜"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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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債權(quán)人的合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就明確了關(guān)于"夫妻共同債務推定"的認定規(guī)則,即"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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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上述規(guī)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首先將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債權(quán)人借款時知道夫妻之間存在"AA制"的夫妻財產(chǎn)約定時,才能免除非舉債方的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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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確實遏制了那些企圖通過"假離婚"達到"真逃債"這一非法目的的人群,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對債權(quán)人的保護力度,無形中卻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利益。司法實踐中又出現(xiàn)了夫妻另一方"被迫"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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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虛假或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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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時,主要是建立在"夫妻共同債務"均屬于合法債務的前提下,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級法院審判能力、法律適用等綜合能力的不同,確實會出現(xiàn)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被承擔的現(xiàn)象。一時之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變成了侵犯未舉債一方合法權(quán)益的"洪水猛獸",不斷受到社會的詬病,甚至產(chǎn)生了要求廢止該條款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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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guī)定"),分別排除了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gòu)的債務以及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由未舉債一方共同承擔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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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債共簽共同受益"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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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這次的司法解釋又把審判的"天平"向未舉債一方拉回了一步。除了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共債共簽"為基本原則,同時對一方的負債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限制在通過"事后追認"、"家事代理權(quán)"以及"共同受益"的范圍內(nèi),進一步平衡了債權(quán)人與未舉債一方合法權(quán)益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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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整合"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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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所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并不是將過往的認定規(guī)則進行簡單的"復制黏貼"。本次的條款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以及多部司法解釋中關(guān)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精華進行了提煉,將原本散亂或不明確的內(nèi)容進行了整合,并最終"升級"成《民法典》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員,提升了該認定規(guī)則的法律地位,使得未來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更為準確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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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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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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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負債時由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認可該債務的,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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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或事后認可,則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你老公為了幫家里買瓶醬油而向隔壁老王借了錢,即使沒有你的同意,這個錢也需要你和你老公一起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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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將先推定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債權(quán)人有證據(jù)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司法實踐中則以這種情況最為常見,尤其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次《民法典》中并沒有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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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jù)我們的判斷,由于《民法典》是一部綱要性的法典,僅針對一個法律問題制定最基礎(chǔ)的規(guī)則,而具體的實施細則應該由地方各級法院按照各個地區(qū)的經(jīng)濟水平、市場發(fā)展情況等因素以及個案案情的不同進行詳細規(guī)定。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發(fā)布《關(guān)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號),其中明確,將"單筆舉債或?qū)ν粋鶛?quán)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下的"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一旦超過這個標準,則應當考量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由債權(quán)人進行舉證,否則未舉債一方原則上將不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但這個標準如果在二、三線城市或者西部偏遠地區(qū)實施,則并不一定符合當?shù)氐慕?jīng)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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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問題還是有賴于各地法院結(jié)合舉債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消費形態(tài)是否合理、家庭支出與家庭條件是否匹配等各方面予以綜合認定。而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舉債一方利用債務購置如不動產(chǎn)、車輛等高額資產(chǎn),但實際系由家庭成員共同享受的,則法院由此推定借款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也是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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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分配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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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不同的類型,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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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同、借條,以及夫妻一方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行為等能證明與另一方確實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進行追認的,則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quán)人無需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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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則只要該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圍,則也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quán)人也無需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非舉債一方需要否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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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已經(jīng)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舉證責任直接就轉(zhuǎn)移到了債權(quán)人身上,即債權(quán)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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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曾經(jīng)轟動一時的某影視文化公司創(chuàng)始人遺孀金某關(guān)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2018)京民終18號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金某對于案涉協(xié)議約定的股權(quán)回購義務是明知的,其參與了公司的共同經(jīng)營,案涉?zhèn)鶆諏儆诶钅?、金某夫妻共同?jīng)營所負債務,最終駁回了金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因此,金某對于丈夫生前因簽署對賭協(xié)議而形成的人民幣兩億元的債務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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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也可能屬于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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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guān)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該復函的主要內(nèi)容是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回復:"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guān)于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shù)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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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908號案例以及(2019)最高法民申2302號案例中均明確指出,上述復函是僅針對個案回復,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如果債權(quán)人有證據(jù)證明未舉債一方雖未簽字確認債務,但其仍有受益的,則仍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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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即使夫妻一方舉債且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的,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案例以及《民法典》關(guān)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原則,如果債權(quán)人可以提供證據(jù)證明,雖然涉案債務系夫妻一方單獨簽署的擔保之債,但該債務最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則擔保之債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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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次《民法典》的頒布完全反應了廣大群眾的意愿,體現(xiàn)了中國法律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里程碑。隨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的正式實施,我們期待著她為我們所帶來的法制化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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