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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的爭議條款與法律實踐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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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的實體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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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對正式稿和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相比刪除的實體性規(guī)則進行探討,分析由于存在較大爭議而刪除的實體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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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說明書支持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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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的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正式稿刪除了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文。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10條提出,說明書記載的部分具體實施方式不能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在申請日無需經(jīng)過過度勞動即可合理預見權利要求涵蓋的其他所有具體實施方式均能夠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當事人據(jù)此主張該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11條提出,說明書記載的技術內(nèi)容相互矛盾,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認其能否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事人依據(jù)該技術內(nèi)容主張相關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第8條第2款提出,在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內(nèi),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顯排除的具體實施方式之外,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合理預見保護范圍內(nèi)的其他所有具體實施方式均能夠解決說明書記載的該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前款所稱的不能合理概括得出。正式稿刪除了上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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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實踐已經(jīng)采用"過度勞動"的標準,同時存在著《專利審查指南》"合理懷疑"標準等法律觀點。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意圖引入"過度勞動"標準?!秾@麑彶橹改稀返诙糠值诙碌?.2.1節(jié)的相關規(guī)定并未確立"過度勞動"標準。同時,我國現(xiàn)行法律實踐已經(jīng)采用"過度勞動"的標準。例如,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上訴人寧波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麗株式會社"側(cè)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和使用該白色反射膜的背光源"發(fā)明專利確權行政糾紛案[1]中,就關于"剛性度為3~10mN?m"的數(shù)值范圍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認為,權利要求涵蓋范圍包括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且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過度勞動才能予以排除的,則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與之對比,《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采取"合理懷疑"標準,亦即,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nèi)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同時,《專利審查指南》強調(diào)"合理預測",亦即,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上述觀點與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有類似之處。對于"過度勞動"標準、"合理預見"標準的關系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選擇,在法律實踐上仍然存在較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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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觀設計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主體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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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曾提出取消以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主體資格限制的備選方案,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將其作為唯一方案,正式稿中該方案被刪除。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29條第2款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存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權利沖突的情形,專利權人以其并非在先合法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由,主張其無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該條款列出了方案二,即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系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在先合法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專利權人據(jù)此主張其無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中為數(shù)不多的列出截然相反兩種觀點供大家選擇討論的情形。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第24條第2款明確為,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存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權利沖突的情形,專利權人以無效宣告請求人并非在先合法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由,主張其無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梢?,到2020年4月在經(jīng)過一系列討論之后,立法者選擇了取消上述主體資格限制的觀點。然而,在正式稿中刪除了上述條文內(nèi)容,我們理解,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的立法過程體現(xiàn)了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論,司法解釋最終并未對上述兩種不同觀點作出選擇,在未來法律實踐中存在爭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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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專利審查指南》明確了以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主體資格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第3款規(guī)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沖突的證據(jù)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專利審查指南》對于上述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落實,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節(jié)規(guī)定,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jīng)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請求人不能證明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2]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顯然,《專利審查指南》以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主體資格限制,并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第3款可以直接推導得出的必然邏輯。由于這一原因,上述主體資格限制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不應當對以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亦即任何民事主體均可以以此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人江蘇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與專利權人練某、孔某專利無效糾紛案中,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名稱為"湯杯(4932)"等4項外觀設計專利,主張其與日本昭和制陶株式會社和桑高美國有限公司(簡稱桑高公司)共有的"NOVA"系列制品在美國享有的著作權相沖突。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本案中,江蘇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雖然為日本昭和公司加工相應的陶瓷制品,亦被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起訴侵權,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為在先著作權人,亦無證據(jù)證明其獲得了在先著作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或者在先著作權人已經(jīng)授權其以權利沖突為理由提出本案無效宣告請求,故既非在先著作權人亦非在先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不具有以沖突為理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資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并沒有限制依據(jù)在先權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資格。但《專利審查指南》卻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在《專利審查指南》作為部門規(guī)章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應限制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不應在未對是否存在權利沖突進行實體審查的情況下,而僅以原告不具有請求人主體資格得出維持專利有效的審查結(jié)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3]。與該觀點截然相反的是,應當將以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主體資格限制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例如,在再審申請人斯特普爾斯公司與被申請人羅某、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理由可以區(qū)分為絕對無效理由和相對無效理由兩種類型,兩者在被規(guī)范的客體本質(zhì)、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區(qū)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屬于相對無效理由。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guī)定適用于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時,基于相對無效理由的本質(zhì)屬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才能主張。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在立法過程中對該問題進行了探討但最終并未對上述兩種不同觀點作出選擇,在未來法律實踐中存在爭議空間。
二、刪除的程序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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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對正式稿和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相比刪除的程序性規(guī)則進行進行探討,分析由于存在較大爭議而刪除的程序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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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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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正式稿刪除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范圍規(guī)則。關于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范圍,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2條提出,"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范圍,一般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但原告在訴訟中未主張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內(nèi)容基本一致,僅僅存在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等措辭調(diào)整。正式稿刪除了上述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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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范圍的確定,如何正確處理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與當事人主張之間的關系,司法實踐中仍存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是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通常要求全面審查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5]。同時,需要考慮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對于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范圍而言,是否應當按照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要求進行合法性全面審查,在司法實踐中仍存爭議。與此同時,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作為專利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重點,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共識。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關鍵點在于,對于原告并未作為訴訟理由加以主張的審查決定的違法或者不當之處,是否應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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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進行審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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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確權司法解釋正式稿刪除了超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進行審查的程序規(guī)則。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31條提出,專利復審委員會超出無效宣告請求人或復審請求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且不屬于依法可以依職權審查的情形,當事人主張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超越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專利授權行政訴訟案件,將上述條文限于專利確權行政訴訟案件,亦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超出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審查,且不屬于可以依職權審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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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立法歷程體現(xiàn)了對專利復審請求程序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原則和依職權審查原則的平衡考慮。專利復審請求程序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一方面需要遵循請求原則,即應當基于當事人的請求而啟動;另一方面需要遵循依職權審查原則,即可以對所審查的案件依職權進行審查而不受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和提出的證據(jù)、理由的限制。2018年6月征求意見稿和2020年4月征求意見稿均將超越請求且不屬于依法可以依職權審查的情形列為超越職權應予撤銷的范圍,同時要求依職權審查必須屬于"依法可以依職權審查的情形",也就是說,依職權審查的情形由法定而非由裁判者裁量決定。正式稿刪除了上述規(guī)則,體現(xiàn)了司法實踐尚未達成共識存在較大爭議,對依職權審查的嚴格限制是否對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效率產(chǎn)生約束,尚需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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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參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8)京73行初3835號行政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2019)最高法知行終144號行政判決書。
[2] 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就侵犯在先權利的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
[3] 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40、41、42、44號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30、31、36、37號行政判決書。
[4]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行政裁定書。
[5] 蔣敏:"我國司法審查相關問題探析"【N】,載于人民法院報2019年6月27日第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