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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2021年新規(guī)發(fā)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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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新冠病毒徹底改變了人們以往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紤]到不斷變化的世界形勢,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整理了近期的國際仲裁實踐,更新了仲裁規(guī)則以反映國際仲裁界的最新發(fā)展方向。國際商會于 2020年12月1日發(fā)布《2021年國際商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2021年規(guī)則"),新規(guī)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替代2017版,并將適用于以后提交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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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虛擬聽證會(Virtual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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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規(guī)則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 "仲裁庭應當面聽取所有當事人的陳述"。自新冠病毒大流行以來,反對進行虛擬聽證的當事方可利用該詞條主張雙方親自出庭,特別是在糾紛涉及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時。這類訴求對案件的進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尤其是在跨國案件中,由于國際通航和隔離政策的限制,要求涉事雙方親自出庭在大多情況下并不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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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消除此類問題,2021年規(guī)則刪除了2017年規(guī)則第25條第2款,并額外添加了第26條,特別授權(quán)仲裁庭可以在面對面和遠程聆訊之間做出決定。在仲裁庭做出決定之前,需滿足兩項要求:1)仲裁庭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磋商;2)必須考慮案件有關(guān)事實和情況。除了視頻電話以外,新規(guī)還準許采用任何其他適用的溝通方式,為案件的進行模式提供了更加變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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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并(Case Conso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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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規(guī)則并沒有很詳盡地規(guī)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并同類案件,針對這個問題,2021年規(guī)則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導。新規(guī)則效仿了倫敦國際仲裁院的仲裁規(guī)則,2021年規(guī)則第10條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案件合并:1)各方均同意合并;2)仲裁涉及不同當事方,并且申請訴求來自于多個條款相同的仲裁協(xié)議;或者3)仲裁涉及不同當事方,申請訴求來自于多個條款不同的仲裁協(xié)議,爭議需由相同的法律關(guān)系引起且仲裁協(xié)議之間不可相互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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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規(guī)則采用了更加自由的案件合并方法,此次更新將會在今后關(guān)聯(lián)合同引起的多方仲裁中起到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凸顯了在合同擬定前期考慮相關(guān)仲裁協(xié)議之間可否兼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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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Joinder to the Existing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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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2017年規(guī)則,只有在仲裁庭組成之前且在當事雙方普遍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加入其他當事方。2021年規(guī)則加入了第7條第5款,允許仲裁庭在組成以后,若應一方當事人要求,在第三方接受仲裁庭的組成并同意其職權(quán)范圍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普遍同意也可以加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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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考量是否追加第三人時需考慮的一切有關(guān)因素包括并不限于:1)仲裁庭對第三方是否具有初步管轄權(quán)(prima facie jurisdiction);2)請求時間;3)可能的利益沖突;以及4)對總體仲裁程序的影響。由此可見,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可能會受到雙方甚至是來自追加方本身的關(guān)于仲裁庭管轄權(quán)的額外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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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快速仲裁條款的適用范圍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pedited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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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規(guī)則對于2017年規(guī)則第30條和附錄六中的快速仲裁條款的適用門檻進行了重要的調(diào)整,將自動應用快速仲裁程序的門檻從200萬美元提高到了300萬美元,與其他仲裁中心更加一致(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標準為300萬美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為400萬美元)。在此之前,如果案件標的小于200萬美元,當事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不選擇快速仲裁程序,而新規(guī)將門檻提升至300萬美元就意味著將有更多的案子適用于快速仲裁程序。該調(diào)整旨在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尤其是對于金額標的較低的案件,可見新規(guī)則鼓勵更高效更簡短的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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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仲裁裁決(Issuance of Additional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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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規(guī)則對2017年規(guī)則做了擴充和拓展,之前的規(guī)則僅允許更正和解釋已有的仲裁裁決,而2021年規(guī)則新增第36條第2款和第3款,規(guī)定了仲裁庭可對在仲裁過程中提出,但仲裁庭未能作出裁決的訴求進行額外裁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裁決后的30天內(nèi)提交額外裁決的請求。這樣的更新將大大提升仲裁的效率,使當事人無需重新提交新的仲裁申請或基于"裁決不全(infra petita)"提出異議,而是可直接向同一仲裁庭提出額外裁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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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jié)★
除了以上的變更之外,為了使仲裁更加透明,新規(guī)也規(guī)定若當事人與任何非當事方簽訂了第三方供資協(xié)議(Third Party Funding Agreement)且第三方在仲裁結(jié)果中具有經(jīng)濟利益,需及時告知仲裁庭。國際商會此次還明確規(guī)定巴黎法院對任何在仲裁程序管理和仲裁過程當中所產(chǎn)生的異議和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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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規(guī)則提倡高效、靈活和透明度,根據(jù)當今世界趨勢量身定制,以確保國際仲裁程序可以在COVID-19流行期間及以后都可以順利地進行,同時擴大了仲裁庭對程序事項進行裁決的權(quán)限,體現(xiàn)了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想要進一步提升其在國際仲裁界中的影響力和成為更有吸引力的爭端解決平臺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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