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專業(yè)文章
英國高等法院2019-2020年仲裁案件最新數(shù)據(jù)分析
?
專業(yè)文章
?
《仲裁法》")第68條對仲裁程序違規(guī)(serious irregularity)提出異議以及根據(jù)《仲裁法》第69條對法律問題 (appeal on point of law)提出上訴案件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
報告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英國法院對在英國作為仲裁法律地點(seat of arbitration)的仲裁的監(jiān)督仍持審慎態(tài)度。無論是根據(jù)《仲裁法》第68條或第69條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challenge)或上訴(appeal),成功率均很低。且基于這兩條規(guī)則提出申請的數(shù)量也與2018-2019法律年度相比在減少。
?
案件受理數(shù)量
?
關于第68條: 仲裁庭程序異議案件
?
在2019-2020法律年度,以《仲裁法》第68條,即程序違規(guī)為由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申請共有16件,比2018-2019法庭年度的申請數(shù)量少,也是商事法庭連續(xù)第二年報告此類申請的減少。
?
關于第69條: 法律適用錯誤上訴案件
?
同時期,基于《仲裁法》第69條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的申請也在減少。此類申請在2019-2020法律年度共有22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時間關系,這22份申請僅包含了已判決的申請,而沒有包含尚未判決的申請。
?
另外,根據(jù)英國《仲裁法》,如果對仲裁裁決法律適用錯誤提起上訴,需要先申請得到法院的允許(leave to appeal)。因此,基于《仲裁法》第69條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的申請數(shù)量也是個關鍵的數(shù)字。
?
在仲裁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協(xié)議中排除上訴權時,除非雙方均同意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否則單方的上訴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允許上訴:
?
對法律問題的裁定必須對一個或多個當事方的權利產(chǎn)生實質(zhì)性影響,并且是一個由仲裁庭裁定的問題;
仲裁庭的決定必須是明顯錯誤的,或者該問題必須對公眾具有普遍重要性,而仲裁庭的決定有可能被嚴重懷疑;并且
考慮到所有的情況,由法庭對該問題進行評判是公平且恰當?shù)摹?/span>
?
商事法庭認為歷史數(shù)據(jù)表明,基于《仲裁法》第69條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許可批準率大概在30%左右,并指出在截止日期前,去年的22個上訴申請中有7個獲得批準可以上訴。這說明去年有31%的上訴申請獲得許可,與歷史記錄基本保持一致。
?
案件成功數(shù)量
?
在2019-2020 年度,無論是基于《仲裁法》第68條還是第69條,對仲裁程序提出異議或上訴仲裁裁決法律適用錯誤的成功率仍然非常低。
?
關于第68條:仲裁庭程序異議案件
?
在所有根據(jù)《仲裁法》第68條對仲裁程序提出異議的案件中,只有1起成功的案例,即Xstrata Coal Queensland P Ltd (Company Number 098156702) (aka Rolleston Coal Holding PTY Ltd) & Anor v Benxi Iron & Steel (Group)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ing Co Ltd?[2020] EWHC 324 (Comm)。本案涉及中國當事人及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zhí)行,特別值得參加倫敦仲裁的中國企業(yè)關注。
?
商事法院強調(diào)這個成功案件基于非常特殊的事實背景。在該案中,裁決的債權人因根據(jù)《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在中國執(zhí)行仲裁裁決失敗后對該裁決提出上訴。商事法院將該裁決發(fā)回仲裁庭,要求重新審議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認為基礎合同和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當事人的身份存在不確定性或模糊性。
?
關于第69條:法律適用錯誤上訴案件
?
由于根據(jù)《仲裁法》第69條提出的上訴申請與完成申請之間存在時間差,商事法院選擇不透露根據(jù)第69條成功上訴的確切數(shù)量。但商事法院表示申請成功率可參考上一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即5%。也就是說,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出上訴的難度一如以往地非常大。
?
最近一些根據(jù)《仲裁法》第69條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的成功案例表明申請人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時仍面臨著很高的障礙。例如,在Alegrow SA v Yayla Argo Gida San ve NakA.S [2020] EWHC 1845 (Comm)一案中,商事法院重申,英國法院 "努力維護仲裁裁決",會以 "商業(yè)以及合理的方式 "去解讀仲裁裁決,而不是以 "關注細節(jié)的法律眼光去挑裁決中的漏洞、不一致和錯誤,或以擾亂或挫敗仲裁程序為目的"。這一做法再次突出了英國法院基于《仲裁法》第69條進行審查時會采取的盡量不干涉仲裁庭的做法。
?
結語
英國高等法院對以英國倫敦作為仲裁法律地點的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和上訴的要求仍然很嚴格。英國法院的態(tài)度表明,其一貫支持仲裁、不輕易干涉仲裁的態(tài)度保持不變,有利于維護將英國作為仲裁法律地點進行仲裁及裁決的穩(wěn)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