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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企業(yè)貿易風險防控之道——再議美國出口管制制裁與阻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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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美國商務部又將7家涉及超級計算的中國實體加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立即生效。理由是相關中國實體采購美國物項并用于軍事用途,威脅美國國家安全。[1]這是拜登政府持續(xù)前任川普對華技術控制政策的又一例證,我們堅決反對泛化國家安全和制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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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美國和中國法角度,企業(yè)層面如何用好法律工具,清晰識別不同情形下的風險邊界并做好防控,仍是當務之急。特別是對于被美國列入各類出口管制和制裁"黑名單"以及與"黑名單"企業(yè)有交易的公司,如何判斷對業(yè)務的影響,是否可以申請阻斷禁令,本文將通過澄清各類情況的法律后果,冀期給企業(yè)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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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美國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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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的區(qū)別與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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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美國法下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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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是美國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建立的一系列審查、限制和控制機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防止本國限定商品或技術通過各種途徑流通或擴散至目標國家,從而維護本國安全、外交和經濟利益,包括軍品管制和軍民兩用物項管制兩個體系。美國軍民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法律體系主要由《出口管制條例》(EAR)、《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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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國政府還根據其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目標,對目標國家、恐怖分子等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的實體或個人進行經濟制裁?!杜c敵貿易法》(TWE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以及《以制裁反擊美國敵人法案》(CAATSA)均授權美國總統(tǒng)對敵國實施經濟制裁。
類別 |
出口管制 |
經濟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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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機構 |
美國商務部 (BIS) |
美國財政部 (OF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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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制目標 |
維護國家安全、外交和經濟利益 |
制裁恐怖分子、國際販毒者、從事與大規(guī)模毀滅性武器相關的活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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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制對象 |
出口、再出口行為 |
貿易、金融、投資、旅游、運輸等多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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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制范圍 |
所有國家/地區(qū)和名單上的實體、個人 |
被制裁國家/地區(qū)和名單上的實體、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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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出口管制條例》(EAR) 《武器國際運輸條例》(ITAR) |
各種總統(tǒng)令和制裁法規(guī) |
總體來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是美國政府用來維護國家安全、打擊敵對國家的兩種重要方式。出口管制針對貿易鏈條(物流),主要適用于美國物項出口再出口,主要從目的國、產品、最終用戶和用途四個方面實施管理;而經濟制裁則覆蓋租賃,融資、投資、擔保、批準、旅游、運輸、提供服務等多種交易(商流),其中二級制裁甚至不需要含有任何美國因素。雖存在上述區(qū)別,但是兩者也存在一定重疊。如果未經許可,將美國原產產品出口至被制裁國家,會同時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的規(guī)定而受到雙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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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從企業(yè)角度,要特別注意美國法上既違反出口管制又違反制裁要求的高風險行為。例如,將美國原產物項直接或間接(明知最終用戶而轉運)出口至伊朗、朝鮮等全面禁運/制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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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黑名單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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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體系下,幾類重要黑名單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義,準確把握才能將業(yè)務受到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2]。
清單名稱 |
實體清單 (EL) |
軍事用戶(MEU) |
制裁清單 (SDN) |
涉軍清單(CCMC) |
管理機構 |
商務部 |
商務部 |
財政部 |
國防/財政部 |
列入原因 |
國安、反恐、外交 |
支持軍事用途 |
與制裁對象密切聯(lián)系或參與反恐、毒品交易 |
與中國軍方密切聯(lián)系 |
限制交易對象 |
僅限于清單上實體和個人 |
清單主體;清單主體擁有50%股權的子公司 |
清單主體(但不排除后續(xù)財政部確認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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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項 |
EAR物項[3]? |
有特定代碼的EAR物項 |
不涉及具體物項 |
不涉及具體物項 |
行為邊界 |
限制銷售EAR物項給清單主體 |
限制銷售特定代碼的EAR物項給清單主體 |
禁止美國人與SDN主體交易;存在二級制裁要求時,非美國主體也受限 |
限制美國人投資清單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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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禁運(制裁)國家和軍事用途的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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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禁運(制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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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禁止向全面禁運國家或地區(qū)出口或者再出口任何"受EAR管轄"產品(主要是美國物項,也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物項),包括伊朗、朝鮮、敘利亞、古巴、克里米亞地區(qū)。上述"四國一地"同時也是美國一級制裁要求中的全面制裁目標,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要求在此"同框"重合。所謂美國一級制裁要求,主要適用于美國人,包括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根據美國法律成立或組建的實體,以及所有身處美國的人,要求任何美國人不得與上述"四國一地"公司產生任何重大交易。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非美國人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若利用或者通過美國人達成涉及全面制裁國家、個人、實體(例如,被制裁的特別指定國民名單SDN個人或實體)的交易,也可能會受到美國一級制裁處罰。例如在交易中使用了美國金融系統(tǒng)、出口原產于美國的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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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對于朝鮮、伊朗和俄羅斯三個國家中的特定行業(yè),還有美國二級制裁要求,主要適用于非美國人(非美國公司)。盡管在與上述國家公司的交易中并不存在美國連接點,仍然會被認定為違反美國制裁要求。因此,可以稱為一種"超長臂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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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軍事用途和軍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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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美國商務部發(fā)布關于擴大軍事最終用途/用戶管控措施,并在《出口管理條例》(EAR)第744部分補編2中增加規(guī)定了禁止在中國、俄羅斯、委內瑞拉用于"軍事用途"的具體受控物項,共45類[4]。2020年12月,又發(fā)布了中國軍事用戶清單(Military End User List),總體上明顯加強了利用美國物項(包括技術和軟件)生產產品出口中國軍事用戶或作為軍事用途的管控。隨之而來的就是上游供應商的承諾函和盡調表,要求產品不能用作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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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阻斷辦法的理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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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公布并立即執(zhí)行?!蹲钄噢k法》僅16條,但內涵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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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阻斷辦法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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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適用范圍,即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企業(yè)與第三國企業(yè)正常經貿活動的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情形。這種情形,我們通常稱之為"二級制裁"[5]。據此,美國出口管制的限制并不能當然被作為阻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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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阻斷辦法的適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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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斷辦法》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qū))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6]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fā)布不得承認、不得執(zhí)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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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fā)布禁令前提之下,違反禁令的當事人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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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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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1:當事人遵守禁令范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當事人賠償損失[9];但當事人獲得豁免的除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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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2:根據禁令范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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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阻斷辦法》下的相關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和責任主體可以概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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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 |
權利/義務主體 |
責任主體 |
法律依據 |
禁令范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 |
二級制裁措施 |
中國(境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包含外企) |
中國主體 |
第13條(行政責任) |
外國判決裁定 |
第9條第1款(民事責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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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主體(民事責任2) |
第9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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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場景:A國根據二級制裁施加對伊朗主體的重大交易限制,中國B公司向中國政府申請并獲得禁令后,其他中國實體(運輸公司、貿易公司、金融機構等)不得因為B公司與伊朗主體繼續(xù)交易而解除與B的合同。否則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
總體來看,因《阻斷辦法》針對的主要是美國二級制裁措施,適用場景和主體范圍目前來看比較有限。從企業(yè)角度,仍需充分評估以下幾點,再決定是否優(yōu)化原有合規(guī)條款甚至改變商業(yè)主體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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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頒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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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取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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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情形下,如阻斷與限制發(fā)生沖突,違反其一的風險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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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如何防范具體業(yè)務場景下的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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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落地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風險防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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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業(yè)應發(fā)布針對全球業(yè)務的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風險指南。但是,僅僅有政策和指引是遠遠不夠的。從美國司法部、商務部的合規(guī)項目評估要求看,還需要證據證明各項防控措施能有效落地實施。綜合實踐做法,一般有以下幾方面具體的工作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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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排查自供應商采購涉美物項,包括ECCN編碼物項和一般美國生產物項(EAR99),從一級供應商的材料、設備和備件開始,爭取供應鏈最大程度的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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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并嚴格執(zhí)行合規(guī)審查流程,凡交易伙伴涉及黑名單實體、特定國家和軍事用戶的,或供應商要求簽署各類承諾函的,必須由合規(guī)部門給出關聯(lián)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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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IT工具進行美國各類黑名單實時全口徑掃描,及時識別各類黑名單合作伙伴,重點是中國企業(yè)名稱的翻譯和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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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風險合同中必須嵌入相關合規(guī)條款。例如,銷售非美國產品給黑名單實體等,要求其遵守美國出口管制規(guī)定,通過合規(guī)條款降低自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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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處理與不同黑名單實體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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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述,針對不同的黑名單實體交易伙伴,美國法意義的合規(guī)邊界不同,企業(yè)也應當對應做出不同的業(yè)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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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實體清單,企業(yè)注意不得將美國原產物項轉售或交付清單上的企業(yè),但在美國外進行深加工后,如果其中來自美國零部件不具有ECCN代碼,加工產品的轉售或交付一般就沒有限制(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無需計算美國成分的價值比例是否低于25%);另一方面,部分情況下,可能會存在比一般實體清單要求更為嚴格的出口管制要求,如某產品雖然產自美國境外,但只要該產品使用了某些敏感的美國受控物項(如5G技術)進行生產,無論美國成分高低,該產品均不能給付清單中的特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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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制裁清單SDN,除了伊朗實體,一般并無二級制裁要求,只要交易中不涉及美國產品和美元,中國公司是可以繼續(xù)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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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軍事用戶清單MEU,影響的是指定的美國45類ECCN物項生產的產品,不得銷售給中國、俄羅斯和委內瑞拉指定用戶或軍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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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美國防部清單上的中國企業(yè),影響的只是美國投資人的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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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驗證清單,并非不能與其中的實體進行貿易(采購/銷售),而是銷售所有美國原產產品都需要額外的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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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應對特定國家和軍事用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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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當下監(jiān)管關注,企業(yè)針對特定國家交易和軍事用途產品應重點排查和關注。當然,涉及到阻斷范圍的,可以根據《阻斷辦法》向商務部嘗試申請禁令。建議增加業(yè)務中的全流程控制點,比如合同審查系統(tǒng)中相對方創(chuàng)建等,借助IT手段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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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別許可情況下,控制開展涉及朝鮮、伊朗敏感行業(yè)的重大交易,或明知產品最終出口至朝鮮、伊朗情況下仍與中間商進行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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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產線區(qū)隔優(yōu)化并推進二元化替代。在簽署承諾函情況下,控制將美國特定受控物項生產的產品再出口至俄羅斯、委內瑞拉或國內轉售給軍事用戶,或在前述國家內用于軍事最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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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