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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慌!未經(jīng)核實清單可應(yīng)對
2022年2月7日,美國商務(wù)部工業(yè)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發(fā)布公告,宣布將33家中國實體列入“未經(jīng)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UVL"),并于2月8日起生效。本次新增涉及行業(yè)廣泛,包括:電子、光電、半導(dǎo)體制造、風(fēng)能和太陽能、無人機(UAV)、工業(yè)設(shè)備、重型機械、特種化學(xué)品、生物技術(shù)和制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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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美國出口管制中的實體清單或被拒絕人清單,UVL并不完全限制或禁止被列入名單的實體參與受控物項的交易,但也確實增加了產(chǎn)品供應(yīng)方(包括出口商和國內(nèi)供應(yīng)商)的義務(wù)和交易負擔。當交易中的買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是被列入UVL的實體時,出口商一方應(yīng)當格外關(guān)注自身的合規(guī)義務(wù)和風(fēng)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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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從美國對UVL的有關(guān)規(guī)則出發(fā),向被列入UVL的實體自身及其供應(yīng)方從實務(wù)應(yīng)對角度提出建議,以肆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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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UVL?為什么會被列入UVL?
UVL同實體清單(Entity List)、被拒絕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都屬于美國進行出口管制的工具。根據(jù)美國《進出口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第744.15條,如果因為BIS的最終用途檢查無法順利進行,進而導(dǎo)致BIS無法確認該實體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即無法確認該實體是否是“善意"的(bona fides)],BIS就將把該實體列入UVL。不同于被列入實體清單和被拒絕清單的實體,美國并沒有掌握UVL實體確鑿的違法證據(jù),因而UVL不具有實體清單和被拒絕清單的懲罰性,被列入后仍有較大的機率可以申請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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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用途檢查主要包括許可前檢查(pre-license check,“PLC")和裝運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PSV")兩種,無法通過該類檢查確認該實體是否“善意"的情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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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檢查的實體無法證明受EAR管控的物項的處置情況;
2. BIS無法確定受檢查的實體的地址或無法取得聯(lián)系;
3. 該實體所在的東道國政府不提供進行檢查所需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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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IS以往公布的新增UVL實體的公開文件中,BIS將上述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為兩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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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終用途檢查無法進行,原因包括BIS無法通過出口文件上載明的地址找到擬檢查的實體,通過電話和郵件無法聯(lián)系到該實體,或者該實體所在的東道國政府機構(gòu)不響應(yīng)進行檢查的請求,妨礙或阻止進行及時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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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雖然進行了最終用途檢查,但是仍然無法確認受檢查的實體是否“善意",原因包括收貨人無法出示受控物項以供目檢,或者無法提供足夠的文件或其他證據(jù)來證明對受控物項的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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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UVL后要做什么?
作為美國出口管制體系中限制程度相對較低的管制清單,雖然企業(yè)可以憑借預(yù)先建立并且有效運行的內(nèi)部合規(guī)體系降低自身被列入UVL的可能性,但也仍然應(yīng)該了解一旦被列入該清單后的救濟手段,盡力降低對企業(yè)產(chǎn)生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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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EAR第744.15條規(guī)定,任何被列入UVL的實體都有權(quán)申請將自身移除。申請移出UVL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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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夠證明自身作為受控物項最終用戶、收貨人或者其他交易相關(guān)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信息;
2. 接受申請的機構(gòu):BIS下屬的執(zhí)法分析辦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alysis),有郵寄和電子郵件兩種材料提交方式可選;
3. 審查申請的機構(gòu):BIS負責(zé)出口執(zhí)法的助理副部長(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
4. 審查結(jié)果的公布:審查評估的結(jié)果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也會在美國官方網(wǎng)站(如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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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往BIS公布的公開文件看,近年來確實存在為數(shù)不少的中國大陸實體經(jīng)過努力被成功移出UVL的實例。經(jīng)統(tǒng)計Federal Register發(fā)布的公告,共有27個(17家企業(yè)、5所科研機構(gòu)、5所高校)中國大陸實體(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移除。我們對中國大陸實體被移出UVL的情況統(tǒng)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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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客戶被列入UVL怎么辦?
1. 向BIS提供“未經(jīng)核實清單聲明"(UVL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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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口商或國內(nèi)供應(yīng)商來說,在向UVL實體供貨時需要承擔更高的合規(guī)義務(wù)。具體來說,對于向UVL實體出口、再出口受EAR管制物項的出口商,以及在國內(nèi)向UVL實體轉(zhuǎn)讓受EAR管制物項的轉(zhuǎn)讓方(以上合稱“供應(yīng)方"),BIS要其在進行交易時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未經(jīng)核實清單聲明"(UVL Statement,以下簡稱“UVL聲明"),以保證不會將受管制物項用于EAR所禁止的目的,也不會將該物項再出口或國內(nèi)轉(zhuǎn)讓給EAR所禁止的目的地、用途或用戶。供應(yīng)方應(yīng)當要求UVL實體出具該UVL聲明,并由供應(yīng)方提供給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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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是否需要提供UVL聲明時,供應(yīng)方應(yīng)首先確定交易的物項是否是受EAR管制的物項。如果是,需要根據(jù)交易物項的最終目的地、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判斷是否需要出口許可證:如果需要許可證,則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同時還應(yīng)向UVL實體索要UVL聲明;即使不需要許可證,仍然需要UVL聲明,證明其遵守EAR,并承諾與BIS合作進行最終用途核查。同時,與交易有關(guān)的所有記錄,包括出口許可證、UVL聲明等,都必須保存至少五年。判斷流程請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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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L聲明必須由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足夠權(quán)威的負責(zé)人以書面形式簽署并注明日期,并說明以下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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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L實體的名稱、完整地址,包括收件地址、公司地址和最終用戶地址、電話號碼等基本信息,以及簽署UVL聲明的簽字人的姓名和職務(wù);
承諾不將交易物項用于EAR禁止的任何用途,以及同意不將物項再出口或國內(nèi)轉(zhuǎn)讓至EAR禁止的任何目的地、用途或用戶的聲明;
交易的EAR管制物項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戶和最終目的地國家;
同意配合BIS或BIS代表對受EAR管制的交易物項進行最終用途檢查的聲明,并提供有關(guān)受EAR管制物項處置的完整和準確的信息;
同意提供本文件和所有其他出口、再出口或轉(zhuǎn)移(國內(nèi))記錄的副本;
簽字人的簽字對當事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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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BIS提供UVL聲明的義務(wù)屬于供應(yīng)方,UVL實體的下游客戶不會受到這一要求的影響。在保證交易各方名稱、物項描述和ECCN編碼準確的前提下,一份UVL聲明可用于相同當事方之間同一物項的多次交易,但供應(yīng)方必須保存詳細的記錄或其他形式的索引,以記錄每次交易對應(yīng)的具體UVL聲明?;蛘撸?yīng)方也可以選擇每次交易都重新出具UVL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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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法適用“許可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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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EAR第740.2(a)(17)條,向UVL實體出口、再出口或國內(nèi)轉(zhuǎn)讓受EAR管制物項不得適用許可證例外。也就是說,即使交易的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等條件滿足了適用許可證例外的條件,但若交易對方被列入UVL,都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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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講,公司A為一家技術(shù)公司,常年為中國公司B提供ECCN編碼為5D002的加密軟件,通常情況下,公司A可以根據(jù)許可證例外ENC來取得出口許可證的豁免資格,直接將軟件賣給公司B。但若公司B被列入UVL,那公司A不僅需要向BIS提交公司B出具的UVL聲明,現(xiàn)在還需要從BIS獲得出口許可證(即不能再適用原先的許可例外),然后再向未經(jīng)核實的名單上的公司B提供同樣的加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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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事業(yè)單位在自身或者合作伙伴被列入UVL后,對供應(yīng)鏈上的合作方、交易涉及的最終用戶、最終用途進行全面的風(fēng)險排查,必要的時候與專業(yè)的律師團隊進行合作,尤其是被列入UVL的實體,與律師配合積極申請移除,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通過內(nèi)部整頓和外部救濟,可以避免將來被美方移入更嚴格的懲罰性清單,例如實體清單或者被拒絕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