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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子文件披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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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證據可謂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合約、陳述等非??赡芤晕募C據的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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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電子傳輸大大方便了日常生活,但在訴訟的層面來說,當文件不再主要限于紙本文件,將可能對文件透露及披露的范疇帶來新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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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訊科技的普及,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亦愈來愈依賴互聯(lián)網、通訊平臺作電子傳輸。電子合約、電子商務亦日趨普及。因此愈來愈多的文件證據亦以電子形式存在。更重要的是,這些證據更多可能只以電子形式存在。因此,涉及電子形式儲存的資料的文件披露會越來越多,重要性亦會越來越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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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標的當然也是重要的證據。隨著虛擬貨幣及非同質化代幣在這幾年日漸普及,與此相關的法律爭議可能也會與日俱增。虛擬貨幣及非同質化代幣的真?zhèn)涡?、獨特性、擁有權、背后的區(qū)塊鏈技術等因素非常有可能成為與訟雙方聚焦之處。近期廣州一宗在網上元宇宙仲裁院處理的財產糾紛案件當中,電子證據已經成為了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2]此外,不得不提到近期的熱門話題——人工智能——已可以創(chuàng)作不同類型的文字及圖像作品??梢灶A見,人工智能制作的證據可能也會慢慢進入我們的生活當中,距離在香港訴訟中出現牽涉不同類型電子證據的案件的時間可能也并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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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一般文件透露及披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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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始于傳訊令狀的發(fā)出及送達。在雙方存檔狀書且狀書提交期結束后,雙方需要安排文件透露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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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高等法院規(guī)則》第24號命令第2(1)條規(guī)則,在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后的14天內,訴訟一方需要準備并向另一方送達一份文件清單,而清單內的文件需要是該方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且是關于該宗訴訟中訴訟方之間的任何有關事宜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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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文件的種類,不得不提文件不只限于紙本文件,更包括以其他類型作記錄的資料,例如錄音或錄像的磁帶、微縮膠片、照片、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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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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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主要受《高等法院規(guī)則》第24號命令及《實務指示》SL1.2的規(guī)管。商業(yè)案件審訊表中的訴訟以及符合若干條件的訴訟適用《實務指示》S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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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文件透露的目的是希望在透露電子文件的時候,能夠以與案情相稱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這類文件的文件透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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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SL1.2第E部要求各方及法律代表在首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前,先商討如何運用科技進行電子文件透露,從而「減輕進行電子文件透露的辛勞和費用而應考慮使用的工具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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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高等法院規(guī)則》及《實務指示》的框架向訴訟各方提供了有關香港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初步認知,并可藉此了解事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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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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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SL1.2規(guī)定,《實務指示》SL1.2適用于在2014年9月1日或之后在商業(yè)案件審訊表展開或轉往商業(yè)案件審訊表及符合下述情況的所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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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索或反申索的金額超過HK$8,000,000,及為了作出文件透露,需要至少在10,000份文件中進行搜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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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訟各方同意受《實務指示》SL1.2規(guī)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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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庭指示訴訟各方須遵從《實務指示》S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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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實務指示》SL1.2「可以應訴訟某方申請,或由法庭主動決定,應用于并非商業(yè)案件審訊表里的訴訟?!?strong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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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SL1.2第E部分中列明,訴訟各方需要在首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前商討如何進行電子文件透露,包括制作電子文件的清單,提供電子格式的資料等。在一般法律程序中,文件透露會在提交狀書后進行,故此雙方應該在提交狀書后,盡快就電子文件透露的使用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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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任何階段中,法庭也可「命令各方必須在14日內或法庭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填好和交換經修訂和更新的電子文件透露問卷,包括對任何附加問題的回應?!?strong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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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SL1.2的電子透露所適用之透露范圍(限于與案中爭議有直接關聯(lián)的電子文件)[7]相較傳統(tǒng)文件透露較為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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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Metal Recycling (Holdings) Ltd v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2022] HKCFI 2344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討論道[8],第24號命令第15A條規(guī)則賦予法庭指示文件透露須按命令指明的方式作出的權力,及法庭是否需要為使用電子軟件協(xié)助文件透露而作出任何命令的議題。該案的被告人申請以科技協(xié)助審閱用以輔助律師(而非取代)人手審閱及推進文件透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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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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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法庭處理的訴訟外,仲裁也是現在非常受歡迎的爭議解決的方式。由于香港與內地擁有非常緊密的聯(lián)系,加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不少當事人都選擇在香港作國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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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香港最著名的仲裁機構之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備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guī)則》(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及其他一系列與仲裁有關的規(guī)則及程序。根據該規(guī)則第22條,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對其請求或答辯所依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仲裁庭應決定證據的可采性、關聯(lián)性、重要性及其證明力,包括決定是否適用嚴格的證據規(guī)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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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亦有文件披露的程序,以讓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披露及允許對方檢查其與爭議有關的文件。[10]仲裁庭一般不必然受制于法庭程序中應用的證據規(guī)則(除有關保密特權的規(guī)則以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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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協(xié)會國際仲裁取證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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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跨國爭議的國際仲裁中,《國際律師協(xié)會國際仲裁取證規(guī)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稱「IBA證據規(guī)則」)是其中最被廣泛采納的有關取證的規(guī)則之一。國際律師協(xié)會在2020年末通過最新版的取證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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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采用某一機構規(guī)則或臨時規(guī)則后,IBA證據規(guī)則可填補該等程序框架下有關取證的部分,[12]并就取證問題提供高效、經濟及公平的處理方式。[13]IBA證據規(guī)則取證的一個原則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在任何證據聽證會或有關事實或實體的任何決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獲知其他當事人所依賴的證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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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A證據規(guī)則亦列明「『文件材料』指以紙面、電子、音頻、視頻或任何其他方式記錄或保存的書面材料、通訊、圖片、圖畫、程序或數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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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及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證據規(guī)則。[16]「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每一方當事人均應向仲裁庭和其他當事人提供其可獲得并依賴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公開的文件材料和在公知領域的文件材料,但另一方當事人已呈交的文件材料除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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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出示請求時,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指明(或按仲裁庭的要求)以電子形式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具體文檔、搜索關鍵詞、人名以及可以高效、經濟地搜索該文件材料的其他方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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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交或出示文件材料的形式(除仲裁雙方另有約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而仲裁庭另有決定),「一方當事人以電子形式保存的文件材料,應以對該方當事人最方便、經濟,且可供接受方合理使用的形式提交或出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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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及文件透露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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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工智能的實際應用成為了茶余飯后的話題。社會對于使用人工智能協(xié)助人類處理較為繁瑣而重復性高的事務亦非常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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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應用中,不同的電腦軟件或人工智能能夠協(xié)助訴訟各方處理大量數據。在歐洲、北美洲及大洋洲等地的司法管轄區(qū)均曾在涉及大量電子文件的案件中確認了部分軟件能夠應用于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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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亦有不少第三方法律及商業(yè)服務機構發(fā)展電子透露及披露軟件及平臺,用以協(xié)助證據搜集、處理及審閱等程序。證據的特征之一是關聯(lián)性,有部分軟件能夠將文件與案件的關聯(lián)性進行基本分析,從而協(xié)助節(jié)省時間及增加從茫茫證據大海內找到關鍵證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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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常常與機器學習、預測編碼等概念連在一起。在涉及大量電子文件的案件中,人工智能及電腦軟件的演算能力漸漸獲得法律界的重視。對于大批量電子形式的文件及證據,人工智能可根據訓練模板對文件及證據內容作出分析,并先行以重要性及關聯(lián)性作排序,然后讓負責審閱的律師作出審閱,從而有效提高了處理文件及證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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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yrrho Investments Ltd & Another v MWB Property Limited & Others?[2016] EWHC 256 (Ch)一案中,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指出文件披露(特別是電子文件披露)在任何案件中都可能成為問題。該案中涉及超過1700萬份的電子檔案。在完成電子重復數據刪除的步驟后依然剩下約310萬份電子檔案。[21]該法院亦有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qū)的處理方式,例如美國及愛爾蘭,判斷該案適合使用有預測編碼功能的軟件處理電子文件披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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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披露中的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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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數據 (Metadata)是指用于描述資料屬性的資訊?!秾崉罩甘尽稴L1.2中提到的定義則是『關于數據的數據』[23],例如一份Word文件中的文件創(chuàng)建者,建立日期,儲存地點等。在Chinacast Education Corp v Chan Tze Ngon [2014] HKEC 1381 (判決書日期:2014年8月15日) [24]一案中,法庭就原告提出的電子文件透露申請作出了審視。法庭亦特別提到當電子文件透露是可預期的時候,各方需考慮包括是否披露元數據的問題。而在電子文件披露之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元數據亦可以被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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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如發(fā)件人,收件人的訊息,發(fā)出、收到及查看郵件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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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如作者姓名、最后存取人員、最后編輯時間、修改的次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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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應用中,Fang Cho Kwong v Yat Kwong Auto Parts Ltd [2020] HKDC 203[25] 一案中,法庭曾考慮相片是否有電子檔及元數據以嘗試判別相片的拍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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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電子文件披露中元數據也有相應的問題,例如文件的日期和創(chuàng)建人的姓名也有可能被修改。故此,在使用與元數據有關的電子文件披露時必須小心謹慎,審視電子文件的可信度,從而享用元數據帶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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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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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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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高搜證效率。隨著科技的廣泛應用,許多的文件都以電子形式儲存。透過電子文件披露,訴訟各方不需要花時間打印及寄出文件給對方。與此同時,透過電子形式去進行搜索工作,亦能免卻在大量紙本文件中搜尋證據的繁瑣工序。故此,透過電子文件披露的形式,便能夠節(jié)省時間,提升相關法律程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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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免浪費資源及費用。正如上述,打印所有的電子文件將耗費大量時間,隨之而來的就是打印紙本文件的高昂成本。透過電子文件披露,訴訟各方能夠節(jié)省相關的打印費用,亦避免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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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善用科技,提升效率。如上所述,使用人工智能及電腦軟件對電子文件及證據作出分析,可協(xié)助節(jié)省時間及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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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留關鍵證據。在現今網絡通訊的廣泛應用之下,許多證據都會以電子形式被保留下來。即使一些電子記錄被刪除,亦能夠透過各種恢復數據或備份的方式防止任何一方修改或刪除證據。故此,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能夠完善搜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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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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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子訊息過多,提高搜證難度。雖然上述提到,電子文件披露能夠節(jié)省印刷成本,或在紙本文件中進行搜索的時間,但是隨著電子文件的海量涌入,搜索電子文件的過程中將遇到更多繁瑣,甚至無關的資訊。新加坡高等法庭法官Lee Seiu Kin曾在Global Yellow Pages Limited v Promedia Directories Pte Ltd and another suit [2013] SGHC 111案中提到,大量的電子信息,以及某類特定電子信息較難獲得給訴訟中的文件透露領域帶來了顯而易見的挑戰(zhàn)[26]因此,在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中,過多的資訊亦可能反而增加搜證的難度。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在Goodale v Ministry of Justice [2009] EWHC B41 (QB)中亦提到,與訟雙方一般會比較容易記得產生過的紙本證據,但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則不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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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本高昂。由于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涉及某類型的法律科技,亦需要更多時間去整理大量的電子文件及數據庫,因此使用相關的技術可能提高成本。如《實務指示》SL1.2第E部也著重提及雙方應商討(如適用)為了減輕進行電子文件透露的辛勞和費用而應考慮使用的工具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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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業(yè)當事人更難制定政策。不少企業(yè)不論對內對外均廣泛使用資訊科技作聯(lián)系或紀錄。如果企業(yè)當事人有關的法律糾紛需要使用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時,便需要提交一些與該案件有關的證據或文件。故此,企業(yè)當事人必須制定合適的政策,從而制定一個能夠應付法律程序的數據庫。若日常保留過多的文件,則會降低行政效率。若日常保留的文件不足夠,則可能在法律程序中對己方不利。故此,對于企業(yè)當事人而言,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或會導致企業(yè)制定內部政策時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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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高人力成本。應用電子文件披露時將遇到比以往整理傳統(tǒng)文件更多的挑戰(zhàn),例如云端數據遺失、資料損壞,甚至遭到網絡黑客的攻擊。故此,應用電子文件披露將遇到更多不可預期的問題,亦需要更多有素質的資訊科技專家。企業(yè)亦需要投放培訓成本,從而令員工適應電子文件披露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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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件透露及披露的10項實務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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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要銷毀任何與進行中/潛在法律程序/訴訟有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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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考慮是否有電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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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訴訟中收到有關文件披露的要求時,請盡早將有關要求及文件提交給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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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使有關文件不利己方的案情,仍需披露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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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認為有關文件是受到保密權保障的,可以提交給律師考慮是否將有關文件列入特權文件類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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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無法披露文件的情況下,應該事先征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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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對方不愿意出示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有權向法庭申請頒令,強制對方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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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請不要對需要披露的文件進行任何編輯或修改,包括電子文件的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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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收到對方披露的文件后,請不要將文件用于與該訴訟無關的用途,或將文件披露給無關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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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對文件披露的要求有任何疑問,請立即尋找律師征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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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